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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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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余俊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7號債務人異議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因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6 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期日)開庭時,伊聽不清楚在庭 人士之部分陳述內容,為期了解庭訊情形以利訴訟,爰聲請 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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