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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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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簡洪評 相 對 人 李育慈 邱冠憲 沈果中 李張崴 葉文傑 吳銘宏 蔡奕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 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 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之情形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131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提起上訴後,以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 分會申請第二審訴訟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 助)及本案訴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 明(見本院卷第8頁、本案訴訟卷第55頁),且聲請人向原 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經原審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 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依聲請人 主張之上訴理由,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核其訴訟救助之聲 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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