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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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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南興、成寶玉、巫秀琴、郭智為、陳家 瑞、陳璉生、陳敏慧、陳睿陽、陳家琦、周品妤、謝沛璇、郭丁 海、陳郭嫌、鄧巧鳳、鄧巧蓮、程天鈞、程天寅、魏美玉、呂彩 華、林昀柔、姜其源、黃劉家琦、呂俊輝、鄭力華等間請求為一 定行為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決先 例意旨參照)。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 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5506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主 張:因Covid疫情及三級警戒、員工或家眷輪流確診隔離之 故,經濟承受不小衝擊,仍盡力經營迄今,維持事業之正常 營運,然去年突有多位客戶聽信謠言大舉對伊興訟,導致近 日累計諸多民事及勞動事件繫屬於各級法院,且短期間內可 能再行增加,伊已無力負擔此等高額訴訟費用云云。然聲請 人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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