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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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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何永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 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 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以資 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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