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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金上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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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SALUNGA FLORIZEL DIZON 被 上訴 人 AGOJA PRINCESS NADRE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 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 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原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 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891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原法院已於112年8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 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69、273頁)。惟上訴 人迄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原法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5-49、55-61頁),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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