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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86年度訴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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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 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丙○○、乙○○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 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一四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八 號等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法裁定撤銷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林 樹 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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