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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 88年度上更㈠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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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八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隆股份有限公司(即聖美隆髮廊)               設台北巿忠孝東路四段四五號一0樓    法定代理人  蔡吉三 住台北巿忠孝東路四段四五號一0樓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為四八○、七 二○元 (11.8+19.89)÷33698.9×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逾新 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 針 法 官 高 鳳 仙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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