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5

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台灣高等法院 89年度家上字第1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五九六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㈢駁回被上訴人追加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㈠ ㈡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及發回前本院前審)提出者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__及聲請調 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駁回上訴。㈡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元, 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㈠ ㈡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及發回前本院前審)提出者外,補提__為證。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____,因本於____(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____之 判決。上訴人則以____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被上訴人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