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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抗國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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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國字第一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五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周 美 月                    法 官 王 聖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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