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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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