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5/17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5年度再審字第655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五五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再審議聲請人甲○○,因違法失職,經本會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以八十一 年度鑑字第六七三五號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嗣對原議決聲請再審議,經本會 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五○六號議決駁回再審議之聲請 ;旋對該駁回之議決復聲請再審議,本會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三年度再 審字第五一九號認對再審議之議決,法無對之得更行聲請再審議之規定為由,駁回 其聲請在案。茲聲請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五號「受懲戒處分人對再審議之 議決得聲請再審議」之解釋,於該解釋公布日起算之法定期間內,對最後聲請再審 議之議決(八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五一九號議決)認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聲 請再審議。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五號解釋,受懲戒處分人對本解釋公布以後所作成再審 議之議決,固得聲請再審議,即使其作成在本解釋公布之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一七七號、一九三號解釋「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 ,亦有效力」意旨,對該作成再審議之議決,亦得據以聲請再審議。本件聲請再審 議之八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五一九號議決案,其作成早在本解釋公布(八十五年二月 二日)前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而該議決案又非據以聲請本號解釋之案件,亦即 再審議聲請人甲○○並非上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五號解釋之聲請人,依照上 開說明,即不得據以聲請再審議,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