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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1/12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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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八七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稱: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三年十 月二十二日晚九時三十分許,駕駛SH-○七七六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朴東公路 由東石往朴子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村高興新城前五十公尺處,不慎撞及 同向前行劉清溪騎乘之LSB-二○三號重型機車,致使劉清溪頭部受傷,經法院以 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業已確定並執行 完畢,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起訴書、一、二審法院判決書、確定函、繳款收據等影本為證。   理 由 查本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四台會義議字第四二九四號函檢附移送書繕本  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已於同年月十九日收  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次查被付懲戒人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晚九時三十分許, 駕駛SH-○七七六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朴東公路由東石往朴子方向行駛,途 經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村高興新城前五十公尺處,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並未與前車 保持適當距離,且以五、六十公里之高速疾馳,以致不慎追撞同向前行劉清溪騎乘 之LSB-二○三號機車倒地,劉清溪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等傷害,被付懲戒人即 向警自首,案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以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且已確 定而執行繳納所易科之罰金完畢,此有其判決書、確定函、繳款收據等影本附卷可 稽。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陶 振 聲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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