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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1/19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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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八七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休職期間二年。 事 實 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略稱: ㈠被付懲戒人甲○○現係本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稅務員,於七十八年間,任職該 處松山分處第三服務區,負責本市○○○路二號至第六百號之營業稅稽徵工作。 七十八年六月間,設於該分處稅務員王錦煌第十五服務區內之本市○○路一八三 巷二號六樓之冠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進口電動玩具價格偏低,經財政部海 關總稅務司署驗估中心派員至上址查訪,發現該公司已於七十八年二月遷移不明 ,即於同年六月十四日發函松山分處告知上揭情事。該函經王員簽擬「查業已停 售該公司發票」,並通知負責出售統一發票之經辦人注意。 嗣冠騰公司人員於七十八年七月五日持統一發票請購證,前往松山分處請購 七十八年七月份之統一發票,經負責出售發票經辦人依慣例,在其請購單右上角 處打「×」,表示列管停售發票,並囑其找管區稅務員蓋章。惟該公司負責人竟 與非負責該公司服務區之甲○○接洽,依該處內部作業規定,非經負責服務區之 稅務員實地查察後始得核准發售統一發票,且不得任意代理他人服務區之稅務員 予以解除列管。彭員並非王員之職務代理人,且王員是日亦未差假外出,竟在冠 騰公司統一發票請購單上之請購本數欄,蓋上「稅務員甲○○」職章,並在請購 單右上角打「×」處,簽上「彭代」二字,表示解除列管,准予請購發票一本。 冠騰公司人員乃持該請購單,向松山分處請購發票,出售發票經辦人員見其請購 單上右上角處打「×」處業有甲○○之簽字與蓋章,遂循例發售予統一發票一本 。    冠騰公司見有機可乘,遂於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再持統一發票請購證前往 松山分處洽彭員請購同年七月份之第二本統一發票,彭員明知該公司除非經服務 區經辦人王錦煌調查簽准續予購用,無從請購得七十八年七月份第二本統一發票 ,竟盜蓋王員職章,在統一發票請購單上之請購本數欄,准予續購統一發票一本 ,出售發票經辦人見其請購單業有王員職章,誤認經王員調查簽准,乃續予購用 發票一本。    冠騰公司之停售統一發票管制,因已被彭員解除,遂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八月十六日購得八月份發票三本,八月二十四日、九月二十五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松山分處分別申購得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份統一 發票每月各三本,十二月十五日又購得統一發票一本。致冠騰公司自同年七月起 至十二月止,共計請購九次,購得發票十八本,並以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金 額合計新台幣十億八千三百八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元(起訴書誤為一億七千餘 萬元),經由其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徐時銘出售予墾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 寂泉、王中炬等人,供渠等逃漏稅捐。    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九九六號起訴書提 起公訴,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書判決: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 身分圖利,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二年。」本府據以⒋⒖府人三 字第八四○二四九九六號令核予彭員停職在案。 ㈡彭員上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不得驕恣貪惰:::」及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 利益:::」之規定,爰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涉嫌貪污,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有罪之判決 者」應予停職並移付懲戒,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應受懲戒之規定,移請貴會審 議惠復。 ㈢提出左列證據(在卷): 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九九六號起訴書影本乙份 。 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書影本乙份。 ⒊台北市政府⒋⒖府人三字第八四○二四九九六號令影本乙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稱: ㈠被付懲戒人確實負責辦理為民服務工作:   被付懲戒人自民國五十八年即進入台北市稅捐處服務,任職期間,向皆負責 盡職,表現亦堪稱優異,故屢受託擔負重任。諸如主辦檢查營利事業機構支付外 國營利事業技術報酬金案件,擔任營業稅責任區宣導新制營業稅實施,研究如何 加強審核營業人申報之各項資料及簡化作業流程,擔任財政部修正營業稅督導成 員,主辦對外講習會規劃作業,並協助解答法規疑問等等。因此,所受之記功、 嘉獎更難數記(證據1)。又因任職資歷甚長、服務熱忱,是以經常受任代理股 長職務,並負責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證據2)。職此,即明被付懲戒人於本案確 係本於為民服務之職責,始自動代為處理冠騰公司一案。惟被付懲戒人並未與冠 騰公司有何勾串,被付懲戒人確屬冤抑,絕無可能為此不法行為。 ㈡本案所涉及之虛設行號冠騰公司,非在被付懲戒人管區內,縱其真有意勾串情事 ,絕無與非管區之被付懲戒人勾串之理: 冠騰公司人員於七十八年七月五日,持統一發票購票證前往台北市稅捐處松 山分處請購統一發票,經負責出售發票經辦人高孔俊小姐,在其請購單上打「× 」表示列管停售發票前,冠騰公司實亦不知其公司遷移不明,已經被查知而遭列 管停售統一發票。是以,冠騰公司根本不可能於七十八年七月五日前即與被付懲 戒人就列管停售統一發票一事預為勾串,而於是日逕找被付懲戒代為解禁之理。 冠騰公司之管區稅務員王錦煌先生,七十八年七月五日亦未差假外出,被付懲戒 人如與冠騰公司有所勾串,絕無選擇該管區稅務員未差假外出之日。 ㈢被付懲戒人確係本於督導推行為民服務之職責,始代為處理冠騰公司一事:  冠騰公司於七十八年七月五日前往稅捐處請購經列管停售發票,其公司人員 找尋該管區稅務員,欲請其蓋章解禁。詎是日管區稅務員王錦煌先生雖未差假, 惟冠騰公司人員經久候苦等均未見其人。被付懲戒人因見該公司人員焦急苦候, 頻頻尋問不斷,又不知王錦煌先生之行蹤,遂基於督導為民服務之職司並與王錦 煌先生間之情誼,逕代為處理冠騰公司一事,並依該公司人員告知欠缺營利事業 登記證號碼,而代為填載詳明後,在其上簽明「彭代」二字,以備負責出售發票 經辦人查核。被付懲戒人僅係代理,又該列管原因是否確係欠缺該證號碼之故。 嗣該經辦人即准予申購並無異議。是以被付懲戒人亦不疑有他。  其後冠騰公司人員於七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及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往稅捐 處請購發票時,因又未見管區稅務員,遂主動請曾代其核辦之被付懲戒人再代為 處理。被付懲戒人因見冠騰公司之發票請購單,於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有管區「 稅務員王錦煌」准予續購發票之職章,表示該公司之列管業已經管區解除限制, 且被付懲戒人前次代為核辦,亦未經王錦煌先生表示異議,或繼續簽辦列管,且 該公司統一發票請購單存根聯,均經該管區蓋章證明,該公司均已按期申報營業 額,又無限購之禁止,顯示該公司正常營運中,遂認本件應無問題而予蓋章表示 准予增購乙本(證據3)。  是以本案被付懲戒人所為代理王錦煌先生之事務,係本於督導為民服務之職 責所為,且其處置就該具體情況判斷,亦未有何違法情事。縱其處理果有疏誤, 亦難遽斷其必有貪瀆罪行。況本案被付懲戒人所為代理職務行為,嗣該管區稅務 員續辦審核,竟亦未察得被付懲戒人所代理處置有所違誤。益顯被付懲戒人所為 代理處置,縱容有疏誤,實亦甚難防免。 ㈣虛設行號之設立實與一般正常營運公司之設立程序及條件完全相同合法,是以虛 設行號之營運,憑證出現異常特別徵兆前,根本無從查知其違法情事。  本案所涉虛設行號冠騰公司於七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即設立登記,經財政部海 關總務司署驗估中心於七十八年六月間,因其申報進口電動玩具價格偏低派員查 訪,始發現已於七十八年二月遷離新址不明。則其虛偽設立一年餘,已遷離新址 不明四月餘,並未有任何單位查覺。甚且其該管區稅務員亦係經該驗估中心函知 ,始悉其遷離新址不明之事,且其究否為虛設行號,亦尚未確知。職此,即明虛 設行號於一切程序均合法之狀態下,若無特別情事發生,實難以查知。再就一稅 務員之管區內均有近千家之公司行號而論,於各該虛設行號有顯著之違法情事發 生前,實難令管區稅務員必查獲管區內之每一虛設行號,更難遽認管區稅務員必 與其管區內之虛設行號有所關連。 ㈤被付懲戒人涉嫌盜蓋稅務員王錦煌職章,純屬妄予推斷: 稅務員王錦煌先生所蓋於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統一發票請購單之職章,在台 北市調查處偵察筆錄,業經王錦煌先生承認為其本人同意出售發票,職章亦係其 本人蓋用,詳見該筆錄第三頁第三行及第八行(證據4)。  如被付懲戒人有心與冠騰公司勾串,果要盜蓋王錦煌先生之職章,則⒎⒙ 可盜蓋,同樣⒎⒌、⒏⒗及⒓⒖三次均可盜蓋,何須自行蓋章代理,引發 是非。是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推論被付懲戒人涉嫌盜用王錦煌先生職章。純屬穿 鑿附會,故入人罪。 ㈥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就冠騰公司一案,確係基於督導為民服務之職責,始主動 代為核辦。縱冠騰公司係屬虛設行號,惟被付懲戒人既無從得知,是以其所代為 處置果有不當,至多亦僅屬行政疏失之問題,如何得因事後查得冠騰公司為一虛 設行號,且逃漏鉅額稅款,即遽認被付懲戒人之疏失行為即係與其勾串所為,而 論以被付懲戒人重大之貪瀆罪行。  再者,就被付懲戒人任內亦曾查報數家虛設行號,因資料不全記憶所及者, 如駿登有限公司、再有有限公司等(證據5)。 ㈦提出左列證據(在卷): ⒈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受獎人員核定書影本十九份。 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⒉⒔北市稽人甲字第○二四一一號函影本乙份。 ⒊統一發票請購單影本四張。 ⒋王錦煌調查筆錄影本乙份。 ⒌甲○○查獲涉嫌虛設行號移送偵辦資料乙份。   理 由 按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 付買受人,以申報繳納營業稅,並由政府印製發售統一發票,而目前係由各稅捐稽 徵機關發售。如查營業人有虛設行號之嫌者,應即列入管制,停止發售統一發票, 嗣於其請購時,出售經辦人依例在請購單右上角處打「×」,表示列管停售發票, 並囑其找管區稅務員,須經該稅務員實地查察確有營業情事後,在請購單右上角打 「×」處蓋章,表示解除列管,始得准予回復請購發票,惟僅限購一本。如在同一 月份續請購一本時,須再經管區稅務員審核有其需要後,在請購單上請購本數欄蓋 章,始准請購第二本。嗣後在同一月份增購第三本時,亦同。以上關於營業人如何 請購,列管停售及解除列管停售統一發票之程序規定,不僅有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 部分影本附卷可稽,並經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審核員蔡瑞旭結證無訛。 查被付懲戒人甲○○現係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稅務員,於七十八年間,係任 職於松山分處,而擔任第三服務區之營業稅稽徵工作。同年六月十四日,財政部海 關總稅務司署驗估中心派員查悉稅務員王錦煌擔任之第十五服務區內之冠騰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騰公司)早已於七十八年二月遷移不明,乃函告松山分處 ,而經王員簽擬「查業已停售該公司發票」,並通知出售統一發票經辦人注意辦理 。  嗣冠騰公司人員於七十八年七月五日持統一發票請購證,前往松山分處請購七 十八年七月份之統一發票,出售發票經辦人即依例在其請購單右上角處打「×」, 表示列管停售統一發票,並囑其找管區稅務員蓋章。當時其管區稅務員王錦煌並未 差假外出,亦未委託被付懲戒人代理,被付懲戒人竟擅在請購單上之請購本數欄, 蓋上「稅務員甲○○」職章,並在請購單右上角打「×」處簽上「彭代」二字,表 示解除列管,准購發票一本,冠騰公司人員乃持該請購單購得統一發票一本。同年 月十八日,冠騰公司人員再持統一發票請購證前往請購第二本統一發票,此次被付 懲戒人竟盜蓋管區稅務員王錦煌職章於請購單上之請購本數欄,表示准予續購一本 ,俾冠騰公司人員得以購得七十八年七月份第二本統一發票。  冠騰公司之停售統一發票管制經被付懲戒人解除後,復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前 往購買同年八月份之統一發票二本,並於同年八月十六日再前往增購八月份第三本 統一發票時,管區稅務員王錦煌亦既未差假外出並未委託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 竟又擅代核蓋職章於請購單上之請購本數欄,表示准續購統一發票一本,使該公司 得以購買八月份第三本統一發票。冠騰公司遂得於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九月二 十五日、十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分別購得同年九、十、十一、十二月份統 一發票各三本。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冠騰公司再請購第四本十二月份統一發票,管 區稅務員王錦煌又未差假外出亦未委託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竟又擅自代理審核 而蓋職章於請購單上,表示准續購統一發票一本,使該公司得以購買十二月份第四 本統一發票。  由於被付懲戒人之違失協助,冠騰公司自七十八年七月起至十二月止,共計請 購統一發票九次,購得統一發票十八本,並以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新台 幣十億八千三百八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元,經由其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徐時 銘出售予墾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寂泉、王中炬等人,以供渠等逃漏稅捐。 被付懲戒人對於上述冠騰公司因遷移不明而被台北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列管停售統 一發票後,如何獲得非管區之被付懲戒人,在管區稅務員並未差假外出亦未委託之 情況下,一再擅代核章解除列管停售,並使得繼續購買統一發票,且從每月限購一 本增加至每月得購四本,結果在七十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間合計購買十八本統一發票 ,而簽發鉅額發票,以供他人逃漏稅捐等情,坦誠不諱。惟辯稱:其係基於便民之 旨而為,並無與冠騰公司勾結圖利之犯意,僅有行政上之疏誤,並不構成貪瀆罪行 ,至於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冠騰公司統一發票請購單上之王錦煌職章非其所盜蓋云 云。然查被付懲戒人任職稅務稽徵工作已逾二十年,對於稅務法令及前揭發售統一 發票之規定自必熟稔,而其所為顯然違反前揭發售統一發票之規定甚明,所辯係為 便民云云,無非飾卸之詞,而其縱無盜刻王錦煌職章之事,以及其其他辯解及提出 之各項證據,亦均不能解免其違失之咎責。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明確,核有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予 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陶 振 聲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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