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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2/02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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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八九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本府勞工處高雄區就業服務中心課員,分別於八十一年十月 一日及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在高雄市三民區○○○路四七四號,其工作處所招募民間 互助會各一會,每會五千元,連會首分別共計六十一會及五十三會,而章貴美均各參 加二會,林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趁章貴美均未參加開標 之機會,分別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八十三年二月一日及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冒 章貴美之名,分別以二千二百六十元、二千三百元及二千六百五十元之標息得標,並 收取會款,分別詐得二十萬、十八萬五千及十五萬元之會款,後於八十四年一月宣布 止會,足生損害於章貴美及其餘活會會員,案經法院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確定。 林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移請審議。附送判決書及確定函影本。 理 由 本會於八十五年元月八日,囑託台灣省政府勞工處高雄區就業服務中心送達本案移送 書繕本與被付懲戒人,並命於收到繕本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經被付懲戒人甲○○於 同年月十日簽章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未據申辯,又無正當理由,爰依 法逕行審議,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政府勞工處高雄區就業服務中心課員,分別於民國八十一 年十月一日及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在高雄市工作單位內招募互助會各一會,每會新台 幣五千元,前者含會首共六十一會、後者五十三會,約定每月一日在服務中心開標, 另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各加標一次,以標息最高者得標,其中章貴美均各參加二 會,而被付懲戒人趁章貴美於每次開標時未到場之機會,分別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八十三年二月一日及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各以二千二百六十元、二千三百元及二 千六百五十元之標息,冒用章貴美名義偽造章女署押標單參加投標得標,先後詐取會 款:二十萬、十八萬五千元及十五萬元,於八十四年元月宣布止會之事實,案經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確定在案,有 該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雄分院刑孝 字第一九八六七號確定證明函影本等可考,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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