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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3/22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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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稱: ㈠被付懲戒人甲○○係南投縣太平國民小學教師,自八十三年六月間起至八十四年 四月三日止,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在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十九巷十六號二樓或 同鎮○○路二○四號三○一室等地,將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過濾 器內,再用火燒烤,使生煙而吸之方式,非法吸用安非他命多次。於八十四年一 月二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十九巷十六號二樓為警查 獲,並扣得其殘留甲基安非他命空塑膠袋七個,復於八十四年四月六日十一時三 十分在埔里鎮○○路二○四號三○一室被警查獲,且迭經採尿送檢驗結果,均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曹員並已 繳納罰金完竣。 ㈡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㈢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繳納易科罰金收據影本各乙份為證(在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稱: 被付懲戒人甲○○婚後因夫外遇,於民國七十六年間離婚,八十三年間再婚後 ,又於八十四年三月底離異,由於婚姻生活失意,精神沮喪,誤交吸安之楊姓朋友 ,一時好奇參加吸安,繼而一錯再錯,致觸法網,判罪科刑,現已痛改前非,重新 做人,努力教學,獲頒縣府獎狀,懇請給與自新機會云云,提出南投縣政府獎狀影 本乙紙及教學活動照片影本四張(均在卷)為證,並請求傳喚楊秋亮、林淑春、陳 清松等作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南投縣太平國民小學教師,竟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間起至八 十四年四月三日止,連續在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十九巷十六號二樓或同鎮○○路二 ○四號三○一室等處,非法吸用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查獲,移送檢察官偵查起 訴,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其觸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 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確定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該地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四六號判決影本及繳納易科罰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 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予酌情議處。至其請求傳訊證人 楊秋亮、林淑春、陳清松等,即無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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