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4/19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隊員,於八十四年四月八 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奉命前往彰化縣和美鎮○○路八十二巷二十一弄十號取締聚眾 賭博案件時,見賭客欲跳窗逃出,乃表明警察身分喝令賭客不許動,並舉槍警戒,因 疏於注意,於左手已揪住一名賭客時,猶以持槍之右手抓住另一賭客黃龍河,因黃某 反身抗拒,致張員誤扣扳機,射中黃某,致其傷重送醫不治死亡,案經法院以過失致 人於死,判處張員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 核張員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 議。 理 由 本會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九三九號通知被 付懲戒人甲○○應於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五年三月四日收受通知 ,有送違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甚久,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隊員,於八十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奉 命前往彰化縣和美鎮○○路八十二巷二十一弄十號取締賭博案件時,見賭客欲跳窗逃 逸,乃表明警察身分喝令賭客不許動,並舉槍警戒,因疏於注意,於左手已揪住一名 賭客時,猶以持槍之右手抓住另一賭客黃龍河,因黃某反身抗拒,致張員誤扣手槍扳 機,子彈射中黃龍河,致其受重傷送醫不治死亡,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論被付懲戒 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 年,判決並已確定,有上開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函 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審議中未提出申辯,亦足證其對於本件違失事實並無爭執, 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 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