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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5/03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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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七六號   被付懲戒人 乙○○         丙○○         辛○○         丁○○         庚○○         甲○○         戊○○         己○○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丙○○、辛○○、丁○○、庚○○、甲○○、戊○○、己○○均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等於八十三年四月間,因推動綜合保健業務需 要,由丁○○簽陳預定同年五月二日、三日及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分二梯次赴南投 縣埔里鎮衛生所觀摩綜合保健業務,該所主任核可後,被付懲戒人等八人分別填載出 差請示單,第一梯次為丁○○、辛○○、庚○○、甲○○四人,第二梯次為乙○○、 己○○、丙○○、戊○○四人(葉、黃二人係本府衛生處家庭計畫研究所支援人員) ,惟因業務繁忙,一、二梯次均未如期成行,直到同月二十七日十三時許,始分乘二 輛汽車共同前往埔里鎮衛生所觀摩,於同日返回虎尾鎮。嗣於次月上旬請領差旅費時 ,八人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分別偽填上述簽報之出差日期,均據以向該縣衛生局核銷 出差旅費,每人各詐領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案經法院以該八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判處各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一年,均 緩刑二年,尚未確定。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   被付懲戒人等八人均申辯稱: 原係預定八十三年五月二、三日及二十六、二十七日赴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觀摩綜 合保健業務,經本所主任核可後,即填載出差請示單。嗣同月一日接到雲林縣衛生 局函,命派員參加該局同月三日舉辦之八十三年度新家庭計畫業務連繫會。本所主 任指定己○○、戊○○參加(證一)。由於業務繁忙,如丁○○、辛○○、庚○○ 及甲○○四人仍依原定計畫出差觀摩,恐因人手不足,損及洽公民眾之權益;且當 日本所司機林輝雄亦請病假(證二),致丁○○、辛○○、庚○○及甲○○四人未 能如期成行。至於第二梯次成員乙○○、己○○、丙○○及戊○○四人,係因五月 二十六日已排定丁○○、庚○○及己○○三人應至安慶及平和國小為學童注射B型 肝炎預防疫苗(證三),因學童注射第二劑疫苗係八十二年十二月下旬,如未於八 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注射第三劑疫苗,則前二次之疫苗注射將失效,鑒於人手不足 ,第二梯次人員遂延緩行程。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已排定預防接種工作,直到中午始 完成,隨即於當日十三時許分乘二輛汽車前往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觀摩綜合保健業 務。 當日下午觀摩完畢後,依當初擬定之出差計畫,原可在當地住宿過夜,但慮及翌日 尚有預定之工作仍待完成,且行前未在本所張貼公告,恐洽公民眾有所不便,雖埔 里鎮距虎尾鎮約七十公里之遙,仍連夜趕回,以便翌日能準時上班,為民眾服務, 而當日回至家中已過午夜十二點。 請領差旅費時,因對法令規定不甚明瞭,誤認實際上既確有出差至南投縣埔里鎮衛 生所觀摩業務,且該地距本所已超過三十公里以上,即可依「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 關學校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報領二日一夜之差旅費。該標準表備註欄第五點規定 :出差新營、嘉義、南投、中興新村、霧峰、彰化、台中市等地區,除特殊情形, 經專案簽奉單位主管核准者外,均限當日往返。另備註欄亦規定:下列情形,不得 報支住宿費:⒈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三十公里以內者。此二規定配合以觀,可 知:位在新營、嘉義、南投、中興新村、霧峰、彰化、台中市等以外地區機關之人 員,如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三十公里以上者,可報領住宿費;而位在新營、嘉 義、南投、中興新村、霧峰、彰化、台中市等地區機關之人員,如出差地點距離機 關所在地三十公里以上者,應經專案簽奉單位主管核准,始可報領住宿費。本件即 屬第一種情形,因此依規可請領住宿費。退言之,即使單純依備註欄第五點規定, 因本件有經單位主管核准,仍可請領住宿費。再退言之,被付懲戒人等確無絲毫詐 領一千二百五十元之故意,乃因法令規定不明確,致生誤會,而非有意觸法,僅係 疏失而對上開法令不了解所致,自認可合法領取差旅費。 雖本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引用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罪刑,但法律之適用顯有違誤, 因此在被付懲戒人上訴前,檢察官已為被付懲戒人之利益提起上訴,其所持理由為 並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本案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曾傳訊雲林縣衛生局人事室主任李鄂 英先生,問及:「如已預定期日報出差,卻未按期出差,則報請旅費時,是否仍填 載原定出差日期?」,李先生答以:「在本案發生前,各單位均可依原出差請示單 出差日數按標準表來申報出差旅費報告單。」(證四),足見被付懲戒人係依證人 所稱之申領填載慣例而填載出差旅費報告表,縱認填載慣例有誤,然被付懲戒人亦 無偽填出差日期之故意,而純係出於對填載慣例之以訛傳訛的誤認;且實際上確有 出差事實,自認依規定自應依當初填載之出差請示單日期,填載出差旅費報告表以 申領差旅費,實無半點偽填出差日期,以詐領一千二百五十元之意思,請詳察明鑒 。 綜上所陳,懇祈審酌被付懲戒人數十年來默默盡忠職守,一日不敢懈怠;服務績效 曾多次蒙上級主管機關之肯定,給予記功、嘉獎並獲頒無數獎狀、獎杯;以及民眾 對被付懲戒人平素之表現及服務亦讚不絕口等情(證五),念在本次未依預定日期 出差觀摩,亦係因優先考量民眾及國小學童之福祉,始延期成行,然仍有出差之事 實,而非謊報出差詐領差旅費,以及非屬本身專業知識範圍內之法令規定並不熟悉 了解,以致誤認報領本件差旅費完全合乎法律規定,並無詐領差旅費之意思;知曉 有觸法之虞後,立即退還溢領之差旅費等種種情事,請詳察實無違法失職情事,或 酌情給予最輕之懲戒處分。 提出證物五件: ㈠雲林縣衛生局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三雲衛五字第四一八二號函。 ㈡請假單影本。 ㈢虎尾鎮衛生所六年級國小學童B型肝炎預注日程表影本。 ㈣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訊問筆錄影本。 ㈤被付懲戒人服務績優受社會肯定及上級表揚資料影本。   被付懲戒人等八人又續提補充申辯稱: 被付懲戒人等確無犯罪之故意,尤無貪污之故意,按本件係丁○○承辦綜合保健業 務觀摩,而在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撰寫簽呈,預定分別在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及三日 (下稱第一梯次)、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下稱第二梯次)分兩梯次 前往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觀摩。第一梯次係因意外未克前往觀摩,原因為司機林輝 雄請病假及五月一日臨時收文須在五月三日抽調兩員至家研所開會;且當時又有一 人離職,倘第一梯次四人如期前往觀摩,則衛生所將人手不足,確非故意不依時前 往而謀詐取出差費甚明,至少確無貪污故意。而第二梯次時間因臨時發現五月二十 六日有八所國小必須注射第三劑B型肝炎疫苗,較諸觀摩更為緊要,該預防注射日 期雖係原已預定,實因丁○○管制時間疏忽所致,丁○○通常係將通知學校預防注 射日期之公文壓在辦公桌之桌墊底下顯眼處,藉以提醒自己,丁○○所以未將日程 登載在行事曆上,除了個人習慣因素外,尚因學校在預防注射日之前一、二日會來 電確認,丁○○乃養成如此管制之習慣;本件因第二劑之B型肝炎疫苗係在八十三 年一月間注射,並即預約同年五月二十六日注射第三劑,丁○○將該通知學校預防 注射日期之公文習慣性地置於桌墊底下,嗣因時隔久遠及業務繁忙,致丁○○在八 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撰寫簽呈預定觀摩時間時,疏未注意第二批觀摩之時間竟與第三 劑B型肝炎疫曲之注射時間重疊,又因八十三年五月份整個衛生所忙碌異常,當時 適逢全國口服小兒麻痺疫苗活動如火如荼地進行兩週、參與綜合保健在職訓練、X 光巡迴診察活動等;其中尤以全國口服小兒麻痺疫苗活動,虎尾衛生所更是不餘遺 力地推動,博得媒體讚稱:「雲林縣各鄉鎮市通常一週只有一次夜市,很多家庭幾 乎都把夜市視為每週唯一消費娛樂之場所,人潮川流不息,虎尾鎮衛生所為了達成 上級規定在十四日、十五日兩天要完成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於是利用夜市商人趕集 時間出去擺攤兜生意,虎尾鎮衛生所經過二天主動出擊,達成率已有九成,雖然辛 苦,但能完成目標,讓幼兒免於疾病之苦,她們都洋溢著一份自信與滿足」,下班 休息時間戮力公務,豈會故意不依時前往觀摩,而僅貪圖區區之一千二百五十元, 丁○○一直未察覺第二梯次之時間已有衝突,直到五月二十五日,接受預防注射之 學校來電確認,始知時間確有衝突,由此意外致未克前往觀摩,確非故意不依時前 往而謀詐取出差費;而五月二十七日上午,衛生所必須為嬰幼兒實施日本腦炎之預 防注射,因六月份已無日本腦炎預防注射項目,必須在五月底前完成,而衛生所排 定之預防注射時間僅有每週三上午及每週五上午而已,五月二十七日上午為日本腦 炎之預防注射時間,因此不得不拖延至當日上午忙完預防注射後始兼程趕往觀摩; 確非故意不依時前往而僅為詐取區區一千二百五十元之出差費甚明,至少確無貪污 故意。虎尾衛生所於八十三年三月增建完成,必須觀摩硬體設備,如圖表設計、擺 放構想、門診作業流程等,不一而足,由於被付懲戒人八人所掌職務各異,各有不 同之觀摩需要,因此皆有前往觀摩之必要。觀摩以觀察筆記即可,即使無人解說亦 影響不大,且丁○○誤以為其同學尚在欲觀摩之埔里鎮衛生所任職,可在必要時央 其解說,事實上,此次觀摩確有所獲,虎尾衛生所因此次觀摩而在觀念上及設備上 等都做了改善措施,例如虎尾衛生所原無設置候診室,觀摩後即多設置,並為應診 病患準備椅子,增加設置詢問台,增加門診值班,方便民眾,依觀摩筆記所得,重 新設計作業流程及繪製圖表等等。確無詐取區區一千二百五十元出差費之故意甚明 ,或至少確無貪污故意。 如真有貪污故意,不會僅此一次,且金額微不足道,依經驗法則,本件係有八人, 在集體情況下,貪污行為絕不可能僅此一次,且金額僅區區一千二百五十元,實係 誤解法令規定內涵,否則如何解釋經驗法則? 法令規定確實曖昧模糊,易被誤解,事實上除被付懲戒人外,誤解者亦不在少,證 人高華英稱:「超過三十公里以外,可報二日一夜,埔里超過三十公里」、證人李 鄂英稱:「(問:如已預定期日報出差,卻未按期出差,則報請旅費時,是否仍填 載原定出差日期?)在本案發生前,各單位均可依原出差請示單出差日數按標準表 來申報出差旅費報告單,本案發生後,已通函各單位須實報實銷」。可見在本案發 生前,由於政府函令之語意不夠明確,咸認「只要出差地點逾三十公里,縱只出差 一日,仍可依標準表申報二日,而不受實報實銷之限制」。另外,由家研所之兩件 函文,可知雲林縣人員參加家研所在台中舉辦之會議,因距離在三十公里以上,故 雖然會議只有一日,然仍可報支二天之出差費,此亦係對上開標準表之誤解,可見 對法令誤解者確實不在少數。本件出差地點已逾三十公里,被付懲戒人等自亦難免 誤認可以申報二日,確無犯罪故意,或至少無貪污故意。     理 由   被付懲戒人乙○○為台灣省雲林縣虎尾鎮衛生所課員,丙○○、辛○○、丁○○ 、庚○○、甲○○均為同所護士,戊○○、己○○均為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家庭計畫研 究所護士,支援上述衛生所辦事,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該衛生所因推動綜合保健 業務,由丁○○簽陳預定於同年五月二、三日及同月二十六、二十七日,分二梯次赴 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觀摩綜合保健業務,案經該所主任高華英核可,並准五月二日、 二十六日住宿,以配合埔里鎮衛生所上午八時開始之綜合保健業務工作。丁○○等八 人遂分別填載出差請示單,第一梯次成員有丁○○、甲○○、庚○○及辛○○四人, 第二梯次有戊○○、丙○○、己○○及乙○○四人,惟因該所司機林輝雄請病假及業 務繁忙,第一、二梯次均未能如期成行,至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許,該八人始分乘 二輛汽車前往埔里鎮衛生所,觀摩完畢後,於當晚七、八時許返回虎尾,並未實際在 外住宿。竟於同年六月上旬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之出差日期欄,丁○○、甲○○ 、庚○○、辛○○四人登載不實之八十三年五月二、三日,戊○○、丙○○、己○○ 、乙○○四人登載不實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二十七日,並持向雲林縣衛生局報領 出差旅費,使該局核發出差旅費之會計人員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蓋章審核,而將 不實之出差日期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並據以核 發丁○○等八人報領之出差旅費,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衛生局核發出差旅費之正確性 。凡此事實為被付懲戒人八人所不否認,並有上述出差請示單及出差旅費報告表等影 本可考,刑事部分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均緩刑二年,已據該法 院函復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八人之申辯書亦承認疏失,事證至為明確,除有違刑法 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丙○○、辛○○、丁○○、庚○○、甲○○、戊○○ 、己○○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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