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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5/03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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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七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 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六時五分許,駕駛車號FA─一五五號 營業大客車,沿台北市○○○路該公司台北西站轉彎道右轉準備進入站內時,應注意 並能注意該車道經常有行人違規穿越,應特別留意車前狀況,詎竟疏未注意,致撞及 違規穿越車道之行人林棟樑,致林某頭部遭該大客車左後輪輾壓破裂而當場死亡。案 經法院判決以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八月,緩 刑三年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附起訴書、判決及確定函(均影本附卷)。 理 由 本會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一四三三號通 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同月十一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運輸處駕駛員(技術士),為從 事汽車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六時五分許,駕駛車號FA─ 一五五號營業大客車,沿台北市中正區○○○路該公司台北西站轉彎道右轉準備進入 站內時,應注意並能注意該車道經常有行人違規穿過,則於該處應特別留意以避免擦 撞行人,詎竟疏未注意,致擦撞違規穿越車道之行人林棟樑倒地後,頭部遭該大客車 左後車輪輾壓而破裂,林棟樑當場死亡,甲○○於肇事後,向前往處理車禍之警員自 首,由警局移送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 二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被 判「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上揭事實,有台北地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 判決、台灣高院八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函(均影本)附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意旨。事證至為 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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