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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5/10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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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八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在 高雄縣美濃鎮○○路○段六五一號申美榮住處,因細故毆傷申美榮,經法院以傷害 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提出起訴書、一、二審判決書、確定函、繳款報告書影本各乙份為證(在卷)。 理 由 本會已檢附本件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收受後七日內提出申辯書, 該項通知於八十五年四月八日送達於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 ,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係高雄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在高雄縣美濃 鎮○○路○段六五一號申美榮住處,因細故毆傷申美榮,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該一、二審法院判決書影本各乙份 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⒈雄分刑學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確定函影本乙紙附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反刑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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