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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5/17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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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八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三年九月二日二十時五分許,駕駛TD-九二八五號自小客 車,經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亞洲化學公司附近時,疏於注意侵入對向車道,先後 撞及對向江天來及鄒永耀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致江天來傷重當場死亡,案經法院以過 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黃員上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 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到會。 理 由 本會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一三○八號函檢送移送書繕本通 知被付懲戒人甲○○限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項通知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 日送達於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未據提出申辯書又無正當理 由,爰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日二十時五分許,駕 駛車牌TD-九二八五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楊梅鎮○○路○段,由楊梅往富岡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亞洲化學公司附近之右彎路段時,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 ,不得駛入來車道,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侵入對向車 道,致撞及對向由江天來駕駛IG-四七○五號自用小客車,再撞及尾隨江天來之後 由鄒永耀駕駛之MI-四六○五號之自用小客車,江天來因頭、胸等處嚴重受傷而當 場死亡。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同法院判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有上開法院 八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事證明確, 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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