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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5/17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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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八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酒後駕車號S K-二三七七號自小客車,在高速公路南下二五八公里處之嘉義戰備道上逆向行駛, 經公路警察攔停並依法告發時,葉員竟憤將新台幣一千元紙鈔一張撕成八片,案經法 院以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九百 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完納罰金。 葉員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 職於八十一年十一月由雲林縣警察局調升至嘉義市警察局,已滿三年五個月,期間因 感人地不宜,早晚驅車往返斗六至嘉義,身體漸感疲憊,且雙親均年邁體弱多病,兄 弟又遠在高雄,為善盡照顧責任,企盼請調原單位未獲允,致公私均感不便。八十四 年間又逢妻子遭人倒會數十萬元,加上八十三年房貸二百五十萬元,每月利息二萬多 元,職的薪水支付已過半,且育一子二女尚在求學中,內心漸感壓力很重,心時常不 能平靜,偶而借酒澆愁,致肝功能受損不自制而違法。 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因友人遠從高雄來訪,請吃便飯時互訴心曲,喝了較多 酒,心裡越覺得渾身不太對勁,想想人活著為了甚麼?本能欲開車逛一逛,卻不知酒 精作祟而逆向行駛高速公路,在意識模糊中竟將一千元大鈔撕毀,此舉在潛意識行為 中所做的,致翌日酒醒才知闖禍誤事,酒害人不淺啊! 事後已坦承犯行,並已悔悟行為不當,且已執行罰金完竣,懇請貴會審酌情狀,從輕 懲戒處分。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管制員,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 許,酒後駕駛車號SK-二三七七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速公路國道南下二五八公里處 之嘉義戰備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駛於戰備道,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隊斗南分隊派警 於南下二五五公里處攔停,並將甲○○人車帶回斗南隊依法告發時,甲○○竟憤而拿 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紙鈔一張(號碼AT六○○二七四BY),並基於毀損幣券 之故意,當場將該一千元紙鈔撕成八片,毀損國幣,致不堪行使。案經嘉義市警察局 函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同院斗六簡易庭因依妨害國 幣懲治條例第五、六條等規定論處被付懲戒人甲○○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罪, 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並將扣案損毀之新台幣 一千元紙鈔沒收確定,有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及其簡易判決、確定函、繳納罰金收據 等件影本附卷可證,違法事證已臻明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雖以受工作及金錢壓 力,借酒澆愁,酒後始知闖禍誤事云云申辯,亦無解其違反刑法責任,應依法酌情議 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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