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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5/31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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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九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監察院彈劾意旨略以: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主任甲○○辦理籌建該館工程,整體計畫有欠周全、一再 變更設計、計畫執行不力、預算控制不當,致使建築經費暴增、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失職之情事,爰依法 提案彈劾。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整體計畫考量欠週,工程費用暴增,進度嚴重落後: 行政院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八日核定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建館總經費為新台幣四十 六億四千五百萬元,其中建築經費二十六億八千五百萬元,展示經費十八億七千萬元 ,營建設備費九千萬元。七十九年三月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以規劃面積擴大、考慮載重結構及變更設計方案等為由,大幅變動計畫規模與結構 形式,報經行政院於八十年七月同意追加建築經費二十七億四千七百萬元,全計畫案 總經費增加為七十三億九千餘萬元。籌備處主任甲○○於上開追加預算未核定前,擅 自決定將該館結構工程採擴充規模之修正案,於七十八年七月先行辦理發包,造成後 續之水電、空調、裝修等配合工程因經費不足,必須俟完成追加預算後,始能辦理設 計繪圖與發包,致工程發包時間延後約三年,不僅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並因物價指數 之上漲,增加鉅額工程款。足見本案整體計畫先期之可行性與前瞻性,均未有周詳之 評估與考量,且其辦理發包程序,嚴重違反規定。 設計內容反覆考量,一再變更設計,延誤工程進度: 本案於規劃及籌建期間,甲○○曾多次前往國外考察建館之理念及建築等,於擬訂整 體計畫時,理應將各國科技博物館建築之各項優點,予以一併納入考量,並訂定周延 、長遠之完整計畫。但是甲○○認為,如在施工以前,得以獲知較好之構想或有較新 之設備,即應考慮一併採行,故本案於規劃設計時雖一再討論始行定案,但細部設計 卻不斷變更修正,甚至於施工中尚在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造成相關工程無法 如期配合發包,同時也使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計畫之一倍。另本案於結構體幾近完 成時,仍於第四次變更設計中,將原為鋼拱樑結構之屋頂,改為合金桁架結構。類此 屋頂結構形式之重大改變,除對原建築物結構體以及基礎之載重等結構應力因素有所 影響外,後續相關工程亦無法配合施工,整體工程進度因而延誤約達一年。足見籌備 處在辦理變更設計前,並未將其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予以審慎考量,顯有違失。 重大變更設計未核准即先行施工: 籌備處於八十年十月九日函報審計部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其變更項目為增加地下室 防水及水電預埋管部分。經查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監工日報表中所載施工項目,已含 第二次變更設計項目,且依監工日報表所載施工數量,在函報辦理變更設計前,現場 施工已完成一半以上。復查第二次變更設計係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開始施工,而 該次變更預估增加之工程款為三千四百零六萬二千二百七十八元,已達本工程決標當 時(七十八年七月三日)之稽察一定金額六百萬元以上,籌備處未先行函報審計部查 核及辦理議價,擅自先行施工,核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 十條之規定不合。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條款: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主任甲○○辦理該館籌建案,行政院原核定建館總經費 為四十六億四千五百萬元,其中結構工程預算僅六億一千零七十四萬元,在未經核准 追加預算前,竟以規劃面積擴大為理由,將結構工程預算擴增為十八億六千餘萬元, 並先行辦理發包,造成後續之水電、空調、裝修等配合工程因經費不足,必須俟完成 追加預算後,始能辦理設計繪圖與發包,致工程發包時間較原定計畫延誤約三年,顯 見本案整體規劃設計未有周詳之評估與考量,且又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包作業,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及同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規定。 政府施政事前應有完善之計畫,然後編列預算,方可據以執行,如需予以變更修正 ,亦應就其造成之負面影響層面,如所需追加之時間及經費等,加以周詳縝密之評估 。本案於規劃及籌建期間,甲○○曾多次前往國外考察建館之理念及建築等,於擬訂 整理計畫時,理應將各國科技博物館建築之各項優點,予以一併納入考量,並訂定周 延、長遠之完整計畫。然甲○○於籌建期間,並未善盡以上職責,致使設計內容一再 變更修正,甚至於施工中尚在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造成相關工程無法如期配 合發包,同時也使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尤以第四次變更設計中,將原 為鋼拱樑結構之屋頂改為合金桁架結構,加帳金額達一億三千餘萬元,追加工期亦達 二百七十日曆天,其目的僅為達成其所謂:「完美及百年彈性使用」之理念,而作此 並非絕對必要之變更。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 實:::」之規定。 又查籌備處辦理結構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時,追加金額為三千四百零六萬二千二百 七十八元,已超出結構工程決標當時之稽察一定金額(六百萬元)以上,該項變更設 計,籌備處於施工前,竟未先行函報審計部派員查核與監視,有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 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條:「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之營繕工程:::訂約後如 有中途變更或增減價款情事,應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其變更重大,增加價款 在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並須重訂單價者,應於協議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派 員監視」之規定。 綜上所述,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主任甲○○辦理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新建工程 案,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應負違失責任,爰依監察法 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 叁、本案經監察委員吳水雲、黃肇珩提案,並經監察委員羅文富等十二人,依法審查 成立,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附送彈劾文五份暨附件二件(監察院、3、 院台壹丙字第四一○四號函)。 附件包括(均影本附卷): ㈠行政院⒒⒏台七十七教三○八一四號函。 ㈡行政院⒎台八十教二四三七九號函。 ㈢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⒊⒍館籌行字第○二○六號函。 ㈣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⒍館籌工字第○五五七號函。 ㈤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⒌館籌工字第○六六三號函。 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⒑⒐館籌工字第一○五一號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稱: 申辯人甲○○(以下簡稱本人)服務於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遭監察院彈劾,指責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及「機關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條,並移送鈞會審議懲戒,本人認為 皆是誤解引起,不能心服,特申辯如後。 重要建館時程如下: 七十五年八月 成立籌備處。 七十六年十一月 提出「整體計畫(草案)」。 七十七年十一月 「整體計畫」核定。 七十八年七月 結構工程發包。 七十八年十二月 提出追加預算,修正「整體計畫」。 八十年七月 「修正整體計畫」核定。 八十一年十月 水電、空調工程發包。 引發本案者乃七十八年七月結構工程先行發包其後方於七十八年十二月提出追加預算 ,導致水電、空調等工程延後。以下就原彈劾文逐點申辯: 彈劾案文肆之一: 「:::行政院原核定建館總經費為四十六億四千五百萬元,其中結構工程預算僅六 億一千零七十四萬元,在未經核准追加預算前,竟以規劃面積擴大為理由,將結構工 程預算擴增為十八億六千餘萬元,並先行辦理發包,:::」。 謹申辯說明於後: ㈠科學工藝博物館七十五年開始籌建時,全國無人有此類學識經驗,本人非土木專業 ,結構工程預算乃建築師依一般建築物提供。 ㈡其後多次出國考察,逐漸發現自然科學類博物館與科學工藝類博物館基本上大不相 同。 ㈢籌備處之外籍顧問建議增加面積及載重量,結構工程預算逐漸增加,乃採取自行調 配預算方式辦理結構工程發包,總預算仍在掌控中。 ㈣擬以擴大預算發包,並搶先作業以爭取時效,曾於事先報准。於報請與榮工處議價 時已特別說明自行調整預算,且因進度問題,先行發包。 茲再分點詳述於後: ㈠科學工藝博物館之建築自籌備處之前身規劃小組時即發現全國無人有此類經驗,曾 於建築計畫中建議「工程之經營管理:::聘請專業工程顧問負責辦理」,又擬尋找 國外有經驗之建築師合作(附件一),惜兩建議均不為上級接受。後籌備處於七十五 年八月成立,本人自國立中山大學電機系主任調派為籌備處主任時,由於建管法源始 於六十七年十二項建設之一「教育部建立縣市文化中心計畫」中,已延遲八年,故此 本人加速作業,首先公開比圖選擇建築師,再由建築師提出各種建築預算。惟全國建 築師亦無人有建設科學工藝博物館之經驗,只得參考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之經驗或依 一般建築物編列。後籌備處據此於七十六年十一月提出之「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整體 計畫(草案)」,並奉行政院於七十七年十一月核定。其中結構工程預算列為六億一 千餘萬元。 ㈡然七十七年五月、十月、七十八年七月、七十九年四月本人四次考察歐美先進國家 之博物館,方深入了解自然科學類博物館與科學工藝類博物館乃截然不同。前者強調 自然史及基礎科學,其展示如恐龍模型、數學、光學等,常可使用數十年,而後者屬 於應用科技如電子、機械、資訊等,但應用科技日新月異,其展示大約七至十年即必 須更新。 此外,科學工藝類博物館之展示廳,因不知未來科技之發展,必須具有絕大之使用彈 性,亦即必須高、寬、大、高載重、高配電量及具有光纖網路等高科技配備。故此, 同等預算之自然科學類博物館應偏注於展示,而科學工藝類博物館則應偏重於建築。 ㈢籌備處奉准聘請美國芝加哥科學工業博物館前館長麥瑪士達博士及美國註冊建築師 諾頓先生兩人為外籍顧問,於七十七年八月訪華,提出具體建議,將展示館平均活載 重加倍(附件二),其時結構預算已增至七億三千五百餘萬。於此同時,高雄市政府 於七十六年二月將六號公園南基地併交籌備處使用,建館用地自十二公頃增至十八公 頃,且經仔細規劃,酌增展示、教育、蒐藏、研究空間九二三三坪,從二萬坪增幾至 三萬坪,因此結構預算需求大增(附件三)。 ㈣但籌備處於七十七年度編列四億六千萬建築預算已全額保留,七十八年度又編列五 億一千萬建築預算,至七十八年五月尚未能動工,不得已乃依建築師設計之加大面積 規模之結構體,先行發包。為求如此龐大預算獲得最高品質,乃於七十八年五月報請 教育部、審計部同意交由全國土木工程最優,亦為收費最高昂之榮工處議價承包,其 中且明白核報「預估所需經費約新台幣十五億元,佔總建築預算二十八億元之百分之 五十以上。為符合進度,擬先行發包動工」(附件四)。其後奉審計部七十八年六月 廿三日答覆「核有需要:::同意辦理」(附件五)。並於七十八年二月在教育部、 審計部派員監督下完成議價,金額為十七億三千三百五十萬元(附件六)。 彈劾案文肆之一: 「:::造成後續之水電、空調、裝修等配合工程因經費不足,必須俟完成追加預算 後,始能辦理設計繪圖與發包,:::」 謹申辯說明於後: ㈠籌備處雖以擴大規模發包結構工程,仍有把握於原總預算內完成建館工作。 ㈡追加預算通過後始另行發包「儲冰槽工程」,足見原結構工程之機房乃依較廉價之 傳統式空調系統所設計。 茲再分點詳述於後: ㈠修正整體計畫於七十八年十二月提出(附件七),八十年七月通過(附件八),耗 時一年七個月。然籌備處並非「因經費不足,必須俟完成追加預算後,始能辦理設計 繪圖與發包」。籌備處於結構工程七十八年七月二日發包前,已於六月十六日與建築 師會議中協議「機電、空調仍應進度於十一月完成設計」(附件九),復於六月廿三 日同會議中商定「機電、空調已提出進度,將於九月卅日以前完成設計及發包資料圖 說」(附件十),足見籌備處雖自行流用調整總預算,仍有把握以原總預算四十六億 內調配展示費用至建築費用而完成建館。 ㈡先發包結構工程之空調機房乃適用傳統式空調之機房,故此追加預算,核定使用儲 冰式空調後,籌備處必須於原結構體外,另挖巨大之儲冰槽。此工程於八十三年五月 發包,工期二一○日曆天(附件十一)。足見發包結構工程時,仍決定使用節省經費 之傳統式空調,故總預算始終在嚴密掌握中。 彈劾案文肆之一: 「:::致工程發包時間較原定計畫延誤約三年,:::」 謹申辯說明於後: ㈠籌備處認為建築如按原計畫施作,日後使用必不理想,實乃浪費公帑,遂決定提出 修正計畫。但修正整體計畫公文往返耗時一年七個月,非籌備處始料。 ㈡籌備處於等待計畫通過時已加緊設計繪圖作業,空調工程甚至採儲冰式與傳統式平 行設計,以爭取時效。 ㈢八十年七月修正整體計畫通過後,八十一年三月籌備處即提出水電、空調之發包。 距七十八年十二月提出追加預算為兩年四個月。故亦非「延誤約三年」。 茲再分點詳述於後: ㈠至七十七年間發現原計畫之結構體實不理想,倘依此施作,日後使用不便,實乃浪 費公帑,因此決定提出追加預算,遂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以(七八)館籌行字第 一二○四號函陳報教育部,要求追加工程經費二十六億三千零一十萬二千元(附件十 二),經教育部七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台(七九)社一九六四二號函陳報行政院(附件 十三),其後籌備處奉命改「追加」為「修正計畫」,再於七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以( 七九)館籌秘字第○九四○號函陳報教育部(附件十四),幾經往返簡報說明後,籌 備處再於八十年三月廿八日以(八○)館籌研字第○三○二號函陳報修正計畫(附件 十五),教育部則於八十年四月十二日以台(八○)社一六九二二號函陳報行政院( 附件十六),最後行政院於八十年七月廿三日以台八十教二四三七九號函核定(附件 十七),而教育部則於八十年八月九日以台(八○)社四一九九六號函轉知籌備處( 附件十八),故此追加預算案共費時一年七個月。如此冗長簡報說明及公文往返,實 出乎籌備處意料之外。 ㈡籌備處為爭取時效,於追加預算之同時,並未停止各項工程之設計繪圖作業。且因 預算未定,往往以原預算及新預算同時進行設計。建築師因此感到雙重設計而日後設 計費只領一份,甚感不平,因而兩次提出另計設計費(附件十九、二十) 。正可證明 籌備處並未荒廢職務。 ㈢八十年七月行政院核定預算(附件十七),八十年八月教育部正式通知籌備處(附 件十八),籌備處隨即八十一年三月陳請教育部、審計部同意將水電、空調工程交由 榮工處承作(附件廿一)。時距七十八年十二月提出追加預算共兩年四個月。 彈劾案文肆之二: 「:::本案於規劃及籌建期間,甲○○曾多次前往國外考察建館之理念及建築等, 於擬訂整體計畫時,理應將各國科技博物館建築之各項優點,予以一併納入考量,並 訂定周延、長遠之完整計畫。:::」 謹申辯說明於後: ㈠本人於七十六年十一月陳報整體計畫前,僅於七十三年八月隨團出國考察一次,且 不負責建築部分,因此建館理念自難週詳。 ㈡本人專業電機工程,建築非所長。 茲再分點詳述於後: ㈠籌備處於七十五年八月奉命成立,本人於七十五年八月五日奉行政院台七十五年政 貳字二二三三○號令轉為籌備處主任(附件廿二),其後至七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籌備 處提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整體計畫(草案)」(附件廿三)之間,本人並未出國 考察。此前僅於七十三年八月本人擔任國立中山大學電機系主任時兼任「科學工藝博 物館籌建規劃小組」成員,曾隨團出國考察一次。任務乃綜合性質考察,而本人負責 電機及相關類科專題考察報告,建築部分由陳舜田教授負責(附件廿四),因此對於 博物館建築之了解非常缺乏,理念自難週詳。 ㈡本人畢業於台大電機系,加拿大多侖多大學電機工程碩士,美國耶魯大學博士。對 於博物館之建築,於七十五年、七十六年間,確實非常淺薄。 彈劾案文肆之二: 「:::然甲○○於籌建期間,並未善盡以上職責,致使設計內容一再變更修正,甚 至於施工中尚在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造成相關工程無法如期配合發包,同時 也使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 謹申辯說明於後: ㈠設計內容一再變更實乃求好心切所致,然各種改變均事先報准上級方展開作業,並 非發包後再以變更設計為名而圖利廠商,且皆為紙上作業,從未有施工拆除。 ㈡「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乃應審計部詢問更換合金桁架所導致之結構安全問 題。往返研討申復幾近一年四個月,導致其他工程因而擔心雨水灌入而延後施工。 ㈢結構工程工期為七八○日曆天,其第四次變更設計工期為二七○日曆天,故工期未 增加一倍。而裝修一期工程工期為七八○日曆天,與第四次變更設計平行施工,故總 工期影響不大。 茲再分點詳述於後: ㈠十二項建設計畫中明訂興建之三座博物館,其性質完成不同,且國內興建科學博物 館經驗只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但因性質差異其經驗並不完全適用。本人在提出整 體計畫前只於七十三年兼職時奉派出國一次,其他籌備處建館同仁均未出國,因此博 物館建築之智識非常缺乏,一切從頭學習、摸索。 其後本人曾於七十七年五月、十月、七十八年七月、七十九年四月四次為監督展示設 計赴美、日各國,方順道考察博物館,遂汲取各國之長,一一納入建館計畫。 所謂「設計內容一再變更修正」實乃將學習之結果,納入整體計畫之修正。其中最大 項目為面積增加及結構改變前已述及,此外即為增設「智慧型建築設備」部分(附件 廿五)。儲冰式空調乃奉經建會建議考慮後增設(附件廿六)。 本案雖追加數目龐大,但因符合國家建設主旨,因此獲得各級長官之支持。除原申請 追加二十六億三千零十三萬貳千元(附件廿七),全數同意外,更另增加儲冰式空調 經費。故行政院核定數為二十七億四千七百萬元(附件廿八)。 特別說明者乃諸多變更均為建築師設計中之紙上作業階段,從無發包施工後拆除者, 因此乃更有效使用公帑。絕非發包後利用變更而圖利特定廠商。 ㈡屋頂由原鋼拱樑設計改為合金桁架(空間桁架)部分,原已納入整體計畫之修正案 (附件廿九),於八十年通過在案。然結構工程早於七十八年七月發包,故必須辦理 「變更設計」。此類桁架國內公民營單位甚多採用,乃一般建材(附件三十),絕非 籌備處獨創。惟審計部對於結構屋頂之變更,審查特別嚴格,分別於八十二年六月九 日台審部伍字八二○六○二二號函質詢「台灣處於多震地帶,桁架結點甚多,易形成 結構之弱點,於結構安全、使用壽命、效益評估(與其他構架形式之比較)結果如何 ﹖」(附件卅一),十二月十六日台審伍字八二一三六八號函詢問「對桁架工程弱點 、結構安全、效益等評估結果如何﹖學者專家評定意見如何﹖」(附件卅二),又復 於八十三年三月廿二日台審部伍字八八○二二九二號函詢問「復學者專家評定意見如 何﹖:::至於施工法、技術移轉、屋頂面結合及因異地氣候結點是否適合本工區等 ,應請建築師一併詳加考慮」(附件卅三)。最後審計部核定文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台審部伍字八三○九七七六號函仍指出「請注意妥適擇定結構型式,:::尤應注意 施工品質之控制」(附件卅四)。是以往返審慎研討達一年四個月,最後雖照案通過 ,然而導致裝修一期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均因建築結構體仍有部分無屋頂而 擔心颱風暴雨灌水因而不願將貴重設施裝入館內,工期因而延後。 ㈢結構工程之工期為七八○日曆天(附件卅五),而含合金桁架之結構工程第四次變 更設計之工程為二七○日曆天(附件卅六),故並無「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 一倍」。 以總工程進度而言,裝修一期工期自八十二年三月起算,工期為七八○日曆天,合金 桁架屬平行施工,若能在八十二年五月申報即獲准,當不致影響總進度。如今耗時一 年四個月方獲准,於八十三年一月動工,比諸裝修一期工程亦只延長總工期兩個月。 純以施工而言,除去先行發包動工之結構工程外,其他水電、空調、智慧型資訊設備 、電梯、裝修一期等等,均自八十二年三月動工,至今不過三年,並無增加一倍。 彈劾案文肆之二: 「:::尤以第四次變更設計中,將原為鋼拱樑結構之屋頂改為合金桁架結構,加帳 金額達一億三千餘萬元,追加工期亦達二百七十日曆天,其目的僅為達成其所謂:「 完美及百年彈性使用」之理念,而作此並非絕對必要之變更。 謹申辯說明於後: ㈠第四次變更設計使用合金桁架,乃行政院核定項目,本人自當依據執行。本案報准 審計部同意後執行,無行政缺失,亦無設計不當。 ㈡桁架部分實際增加約五千萬元,彈劾文認定之一億三千餘萬元,恐有誤會。 ㈢追加工期若非公文往返年餘,當不致影響總工期。 茲再分點詳述於後: ㈠合金桁架為整體計畫修正案之項目(附件二十九),奉行政院同意使用且核撥經費 ,本人自當奉命執行,並無權予以改變或恢復原設計案。是以審計部嚴加考核各種技 術面、經濟面、功能、效果之問題,籌備處均一一仔細研究作答,雖耗時費事,亦必 須努力以赴。此類桁架國內外均使用有年,並非籌備處獨創,只須努力了解,自可獲 得答案。是以公文往返四次,耗時年餘,最後審計部照案通過,並無更改。顯見本案 之變更應屬合理,設計亦無不當。 ㈡第四次變更設計總價一億三千萬元中並非全為合金桁架工程。採光天窗部分佔五千 五百餘萬元,乃屬已核定交榮工處承作而尚未議價者,原不必納入本次變更設計,因 必須與合金桁架採同一材質一併施作,方納入本案(附件三十七)。又從第四次變更 設計合約中之標單,亦可計算得合金桁架約為五千萬元(附件三十八)。 ㈢工期二七○日曆天,除合金桁架施工所需外,包括採光天窗部分,查無論採用桁架 與否,天窗之施工仍不可免,故二七○日曆天部分應屬天窗施工所需。其實合金桁架 工期與裝修一期平行施工,其工期重疊,若非公文耗時一年四個月,當不致影響總工 期。如今總工期約延後兩個月。 彈劾案文肆之三: 「:::又查籌備處辦理結構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時,追加金額為三千四百零六萬二 千二百七十八元,已超出結構工程決標當時之稽察一定金額(六百萬元)以上,該項 變更設計,籌備處於施工前,竟未能先行函報審計部派員查核與監視,:::」。 謹申辯說明於後: ㈠第二次變更設計中工程項目,均已奉審計部核准交由榮工處議價承包。 ㈡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變更設計未達一定金額者,可由籌備處自行依權責辦理,然後 報請核備。 ㈢新一定金額公布後,當以此為準,故籌備處乃依新一定金額內之變更設計,自行依 權責辦理,應無缺失。 茲再分點詳述於後: ㈠第二次變更設計之項目,主要為防水工程及水電預埋管工程,然而兩者皆早已奉審 計部核准交榮工處施工在案。籌備處於七十八年四月以(七八)館籌工字第○三三八 號函報請同意將「土木建築及裝修」工程,交由榮工處議價承包,其中明述「為求施 工保持連貫性,除土木、建築及裝修工程外,至於空調及其他配合結構預埋之管道工 程亦擬一併交榮工處施工」(附件三十九),其後教育部於七十八年五月以台(七八 )社二一八一五號函陳報審計部時,亦明述「該館之空調機電及其他配合結構之預埋 管道工程亦擬交由榮工處施工」(附件四十)。後審計部要求解釋,籌備處再於五月 二十六日以(七八)館籌工字四二九號函陳述「最主要者乃以主體結構工程。其他一 般裝修、以及水電空調管道,均為附屬且不可分割之工程」,「擬請同意並核轉審計 部將本處土木建築及裝修工程及空調機電等配合結構預埋之管道工程一併交榮工處施 工」(附件四十一)。而教育部隨即以台(七八)社二七三四一號函再陳報審計部「 其他一般建築以及水電空調管道均為附屬且不可分割部分」(附件四十二),後審計 部於七十八年六月(七八)台審部伍字○一六六六六號函答覆「核有需要:::同意 辦理」(附件四十三)。故此次變更設計之工程項目,諸如防水工程及水電預埋管, 均屬已獲審計部同意交由榮工處施作之一般建築及管道工程。 ㈡另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各機關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財物,訂約後如有變更設計增加價款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者,主辦機關應敘明變更理 由,連同有關資料,通知審計機關查核同意後始得辦理」。故此本人認為即使本案屬 於已核定但未議價者,變更設計僅旨在完成議價手續,且籌備處估算總價未達當時一 定金額之一千五百萬元,當屬「變更設計未達一定金額」者,自然由本處自行先依權 責辦理,然後報核,以爭取時效。 ㈢審計部於七十八年八月以(七八)台審部伍字第二四二九四號函公布營繕工程之一 定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復於八十年二月以(八十)台審部伍字第八○○二○一六號 函公布營繕工程之一定金額為五千萬元(附件四十四)。 故此籌備處於七十九年十一月指令榮工處先行施工時,估計先施作部分,應在一定金 額一千五百萬元之下,因此未事先核報。及至八十年二月一日一定金額調為五千萬元 時,依本處日報表數量估算,約為六百七十四萬餘元(附件四十五),故本處更放心 交由榮工處施作,遂有施作完成方於八十年十月九日函報變更設計之舉。 查「一定金額」一經公布,當以新公布為準,應非「決標當時之稽察一定金額」。故 本人依法自行依權責處理,本案應無違失。 綜合上述,本人承乏籌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之責,然全國無人有此學識經驗,無從 討教,惟有自行摸索學習。原整體計畫擬訂通過後,方發現結構設計不夠理想,倘按 原計畫施工,日後使用必然困擾,才真正浪費公帑。但若停止設計而辦理修正計畫, 又會大幅度延誤建館時程。於此兩難之下,惟有先將結構體以擴大規模發包,同時提 出追加,方是上策。所幸此構想徵得上級許可,建館計畫不致太過延誤。 至於設計多次變更構想,實逐步學習之結果。本人一直求好心切,認為在各項工程未 發包前,若知有更好構想,倘只因作業程序繁複而採用較差之舊案,才真正失職。故 不惜一再要求建築師修改設計。 結構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改用合金桁架乃行政院核定事項,審計部多次詢問後亦照案 通過,可見其本意及設計並無缺失,只作業太久而延遲。 本人自教職改任公職,處處學習,一直盡心盡力,清廉自守,數十億工程毫無弊端, 且辦理公務無論提前發包、修正計畫、改變設計、追加預算、辦理變更,皆一一報請 上級核准,從不獨斷專行,行政程序毫無缺失。至於營建法令規章繁多,容或有解釋 錯誤,實乃無心之過。 本人此次因諸多誤解而遭彈劾,並移送鈞會,本人自問並無缺失,故請准免予懲戒, 至為感便。並送附件一冊即附件一至附件四十七,均影本附卷。 被付懲戒人甲○○補充申辯書稱: 申辯書補充說明 申辯人甲○○(以下簡稱本人)服務於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奉命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前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詢,後奉查詢委員之指示,補充 說明以下三點: 彈劾案文肆之二: 「:::本案於規劃及籌建期間,甲○○曾多次前往國外考察建館之理念及建築等, 於擬訂整體計畫時,理應將各國科技博物館建築之各項優點予以一併納入考量,並訂 定周延、長遠之完整計畫。:::」 謹補充說明於後:七十五年七月籌備處成立後,於七十六年十一月提出整體計畫,七 十七年十一月行政院核定,本人曾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一月、七十八年七月、七十九 年一月四次公費出國訪問美、日兩國簽約之展示設計公司,檢討設計,並於前三次順 道考察博物館。茲分述如下: ㈠第一次赴國外舉行展示設計協調會議及考察(附件一)  時間: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至六月十四日  經費:籌備處年度預算  人員:籌備處 甲○○、邢華濤     教育部 程抱南、林玟玟 訪問設計公司:多倫多IMAX公司        紐約DMCD公司        康州LOPEZ公司        洛杉磯NEUHART公司        東京乃村公司 考察博物館:溫哥華立體劇場       多倫多安大略科學中心       芝加哥科學工業博物館       紐約IBM科學藝廊       紐約 AT & T展示廳       華盛頓航空太空博物館       奈良絲路博覽會       東京瓦斯博物館 ㈡第二次赴國外舉行展示設計協調會議及考察(附件二)  時間:七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  經費:籌備處年度預算  人員:籌備處 甲○○、邢華濤、洪楚源、黃世輝、陸定邦、張崇山     教育部 何進財、陳惠邦  訪問設計公司:紐約DMCD公司         康州LOPEZ 公司         洛杉磯NEUHART公司         東京乃村公司 參觀博物館:華盛頓航空太空博物館       華盛頓自然史博物館       奧蘭多明日世界       舊金山探索館       東京國家科學博物館 ㈢第三次赴國外舉行展示設計協調會議及考察(附件三)  時間: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至八月十一日(本次出國分培訓部分及監管考察部分     ,本人參與監管考察部分)  經費:籌備處年度預算  人員:籌備處 甲○○、邢華濤、洪楚源、黃世輝、陸定邦、張崇山     教育部 張拱星、楊國賜、周燦德  訪問設計公司:紐約DMCD公司         康州LOPEZ公司         洛杉磯NEUHART公司         東京乃村公司 考察博物館:華盛頓航空太空博物館 華盛頓藝術與工業館 芝加哥科學工業博物館 洛杉磯加州科學工業博物館 東京電力館 東京瓦斯博物館 ㈣第四次赴國外舉行展示設計協調會議及考察(附件四)  時間:七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至一月二十四日(本次出國分美東培訓考察、美西培訓     考察、日本培訓考察及監管四組,本人僅參與監管,並未參與考察)  經費:籌備處年度預算  人員:籌備處:監管甲○○     監管及培訓:洪楚源、黃世輝、陸定邦、張崇山、吳瑞楓           吳淑華、李如菁、胡佑宗  訪問設計公司:紐約DMCD公司         康州LOPEZ公司         洛杉磯NEUHART公司         東京乃村公司 彈劾案文肆之二: 「:::然甲○○於籌建期間,並未善盡以上職責,致使設計內容一再變更修正,甚 至於施工中尚在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造成相關工程無法如期配合發包,同時 也使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 謹補充說明於後: 彈劾文中「:::使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查結構工程原工 期為七百八十日曆天,歷經四次變更設計,追加工期分別為五十天、一百二十天、一 百九十天、兩百七十天,合計六百三十天,確與原七百八十天相差不遠。惟以建館之 總工期而言,報請同意第四次變更設計之公文往返年餘,方為延遲之真正原因。由附 表可見,目前結構工程之完成,仍隨其他工程同時完工,故對總工期影響不大。 各主要工程簡要: 結構工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決標,由榮工處承作,七十八年十月二日開工,工 期為七百八十日曆天,第一次變更設計工期追加五十日曆天,第二次變更設計工期追 加一百二十日曆天,第三次變更設計工期追加一百九十日曆天,第四次變更設計工期 追加二百七十日曆天。惟第四次變更設計工程歷經一年四個月,始奉准辦理。 空調工程: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決標,由中興電工承作,八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開工, 工期為建築工程完工後四十五日曆天內完工。 水電工程: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決標,由長發公司承作,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開工 ,工期為建築工程完工後三十日曆天內完工。 裝修一期工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決標,由榮工處承作,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開工,工期為七百八十日曆天。 電梯工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決標,由伸瑞公司承作,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開工, 工期為建築工程完工後四十五日曆天內完工。 儲冰槽工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決標,由安記營造承作,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開工,工期為二百一十日曆天。 裝修二期工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決標,由豐松公司承作,八十五年二月九日開 工,工期為三百三十日曆天。 景觀工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決標,由永如公司承作,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開 工,工期為一百八十日曆天。 彈劾案文肆之三: 「:::又查籌備處辦理結構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時,追加金額為三千四百零六萬二 千二百七十八元,已超出結構工程決標當時之稽察一定金額(六百萬元)以上,該項 變更設計,籌備處於施工前,竟未能先行函報審計部派員查核與監視,:::」 謹補充說明於後: 本案各項時程為: 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結構工程議價交由榮工處承包,價款為十七億三千三百五十萬 元,其時一定金額為六百萬元。 七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審計部公布營繕工程之一定金額調升為一千五百萬元。 七十九年十一月籌備處因施工需要(結構體地下室之樓板必須灌漿,因此防水及預埋 管道必須先施作),故將此已奉核定可交由榮工處施工之項目,指令榮工處施作。但 估計金額應未達一千五百萬元。 八十年二月一日審計部公布營繕工程之一定金額調升為五千萬元。 八十年七月籌備處因施工需要(結構體已建至一樓,樓板又必須灌漿,預埋管道仍必 須先施作),再度指令榮工處施作,但估計累積金額應未達五千萬元。 八十年十月九日函報教育部、審計部,以「第二次變更設計」完成議價手續。 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審計部監督下完成議價,總金額上限為三千二百八十萬元, 將視日後水電工程發包價格再予調降。(附件五) 查「一定金額」之調升,其主旨當為充份授權主辦單位,使其依權責處理公務,以提 高效率。是故凡法令中提及「一定金額」者,自當依最新公布之金額。審計法施行細 則第六十一條明訂:「:::訂約後如有變更設計增加價款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者,: ::」,其中之「一定金額」,自是應以最新公布為準。故此本案本人乃依法於權限 內自行處理公務,應無違失之處。 本人承乏國家重大建設之責,無日不兢兢業業,努力從公,不敢有所荒怠。十年來謹 持「做大事不做大官」之明訓,奮力工作,自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將人生最寶貴之 十年奉獻予國家。不料忽因若干程序問題,竟遭柏台彈劾,心中實極之不平亦不服。 特請各位委員明鑑,體恤下情,請免予懲戒,至為感荷。並送附件一冊即附件一至附 件五,均影本附卷。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周員)辯稱:「擬以擴大預算發包,並搶先作業以爭 取時效,曾於事先報准」一節,經查其所謂「曾於事先報准」,乃係以審計部七十八 、六、二十三台審部伍字第○一六六六六號函為依據,惟查該函係審計部同意國立科 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擬將該館新建工程與榮民工程處議價之復文 ,並非核准其結構工程可擴大預算發包。另查該館建築經費,延至民國八十年七月二 十三日始經行政院核准增加,足見周員在預算未經核准前,即先將該館結構工程於七 十八年七月採擴增規模之修正案辦理發包,顯已違反規定。 另據籌備處七十八、十二、二十六館籌行字第一二○四號函請增加國立科學工藝博 物館新建工程經費公文中敘述:「本館新建工程因設計時針對博物館功能需求,致樓 地板面積須增加百分之四十五,又為達現代化之要求,:::致原列建築經費不足, 請准辦理追加,俾國家重大建設得以順利執行」。經查該次報請追加經費,與結構工 程發包之日期,僅相距約六個月,足證周員所辯:「籌備處雖以擴大規模發包結構工 程,仍有把握於原總預算內完成建館工作」並非事實。故本案有關後續之水電,空調 裝修等配合工程,實係由於經費不足,而延宕發包時間。 又周員辯稱:「至七十八年間發現原計畫之結構體實不理想,倘依此施作,日後使 用不便,實乃浪費公帑,因此決定提出追加預算,:::」一節,經查教育部於七十 三年四月成立「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建規劃小組」,展開前期各項規劃工作,周員 即為該小組之成員,同年十月並兼任「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劃籌備小組」召集人, 迄七十五年八月籌備處成立後,轉任為該處主任至今,自始即參與該館之規劃工作, 是以,原計畫考量有欠周全,致使一再變更設計,造成進度嚴重落後,周員難辭其咎 。 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一條所規定之「一定金額」,係以工程決標時所公布之金額為準。經查該館結構工程 於七十八年七月三日決標,當時公布之稽察一定金額為六百萬元。周員所辯:「新一 定金額公布後,當以此為準,故籌備處乃依新一定金額內之變更設計,自行依權責辦 理,應無缺失」一節,純係其個人推論之詞,毫無根據。復查籌備處辦理結構工程第 二次變更設計所追加之金額,已達稽察一定金額六百萬元以上,該處在未經函報審計 部同意前,即擅自先行施工,核與規定不合。 綜上所述,周員申辯書及補充申辯書所列各項理由,經詳細核閱,或與事實不符,或 係推卸之詞,洵非可採,仍請參酌彈劾案文所述其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依法予以 審議。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主任,監察院以其辦理該館籌建工程 ,整體計劃有欠周全,一再變更設計,致使建築經費暴增,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認有 違法失職,依法提起彈劾。本會審議如左: 關於「整體計畫考量欠周,工程費用暴增,進度嚴重落後」部分:監察院彈劾文以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主任甲○○辦理該館籌建案,行政院原核定建館總經 費為四十六億四千五百萬元,其中結構工程預算僅六億一千零七十四萬元,在未經核 准追加預算前,竟以規劃面積擴大為理由,將結構工程預算擴增為十八億六千餘萬元 ,並先行辦理發包,造成後續之水電、空調、裝修等配合工程因經費不足,必須俟完 成追加預算後,始能辦理設計繪圖與發包,致工程發包時間較原定計畫延誤約三年, 顯見本案整體規劃設計未有周詳之評估與考量,且又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包作業,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被付懲戒人則申辯:「㈠科學工藝博物館 七十五年開始籌建時,全國無人有此類學識經驗,本人非土木專業,結構工程預算乃 建築師依一般建築物提供。㈡其後多次出國考察,逐漸發現自然科學類博物館與科學 工藝類博物館基本上大不相同。㈢籌備處之外籍顧問建議增加面積及載重量,結構工 程預算逐漸增加,乃採取自行調配預算方式辦理結構工程發包,總預算仍在掌控中。 ㈣擬以擴大預算發包,並搶先作業以爭取時效,曾於事先報准。於報請與榮工處議價 時已特別說明自行調整預算,且因進度問題,先行發包」等情。並於申辯書再分點詳 述。 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係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成立,被付 懲戒人甲○○(以下簡稱周員)於同年八月五日就該籌備處主任之職(原任中山大學 電機系主任),而該博物館整體計畫草案則係七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由籌備處提出,七 十七年十一月經行政院核定,建館總經費為新台幣(下同)四十六億四千五百萬元, 其中結構工程預算列為六億一千零七十四萬元。於此首應深入審究者為:在未經行政 院核准追加預算前,為何將規劃面積擴大,結構工程預算擴增為十八億六千餘萬元( 按監察院彈劾文為十八億六千餘萬元,籌備處預估所需經費為十五億元,榮工處議價 決標為十七億三千三百五十萬元,見申辯書附件四及六。本會調查時,周員稱監察院 計算錯誤)?以及有無擴增變更必要?此點據周員辯稱:「㈠籌備處認為建築如按原 計畫施作,日後使用必不理想,實乃浪費公帑,遂決定提出修正計畫。但修正整體計 畫公文往返耗時一年七個月,非籌備處始料所及。㈡七十七年五月、十月、七十八年 七月、七十九年四月本人四次考察歐美先進國家之博物館,方深入了解自然科學類博 物館與科學工藝類博物館乃截然不同。前者強調自然史及基礎科學,其展示如恐龍模 型、數學、光學等,常可使用數十年。而後者屬於應用科技如電子、機械、資訊等, 但應用科技日新月異,其展示大約七至十年即必須更新。㈢此外,科學工藝類博物館 之展示廳,因不知未來科技之發展,必須具有絕大之使用彈性,亦即必須高、寬、大 、高載重、高配電量及具有光纖網路等高科技配備。故此,同等預算之自然科學類博 物館應偏注於展示,而科學工藝類博物館則應偏重於建築。㈣籌備處奉准聘請美國芝 加哥科學工業博物館前館長麥瑪士達博士及美國註冊建築師諾頓先生兩人為外籍顧問 ,於七十七年八月訪華,提出具體建議,將展示館平均活載重加倍(附件二),其時 結構預算已增至七億三千五百餘萬元。於此同時,高雄市政府於七十六年二月將六號 公園南基地併交籌備處使用,建館用地自十二公頃增至十八公頃,且經仔細規劃,酌 增展示、教育、蒐藏、研究空間九二三三坪,從二萬坪增至幾三萬坪,因此結構預算 需求大增(附件三)。」細核周員以上申辯各點,變更擴增該館原設計面積、結構工 程、擴增預算,係為因應科學工藝類博物館之特性,須配合電子、機械、資訊等應用 科技日新月異,其展示大約七至十年必須更新;其展示廳又應兼顧未來科技發展,須 具有絕大的使用彈性亦即須要高、寬、大、高載重、高配電量,以及具有光纖網路等 高科技配備。同時高雄市政府又將六號公園南基地併交籌備處使用,建館用地增加六 公頃,欲酌增展示、教育、蒐藏、研究空間九二三三坪。而外籍顧問麥瑪士達博士、 建築師諾頓先生,又均提出具體建議將展示館平均活載重加倍。所述各節均為事實, 且係著眼於公益,又先行陳報教育部(⒌館籌工字第○四二九號函),其後,行 政院於八十年七月亦同意追加建築經費二十七億四千七百萬元在案,就此部分言要難 認為周員有何違失之處。 其次,彈劾文指出:「籌備處主任甲○○於上開追加預算未核定前,擅自決定將該館 結構工程採擴充規模之修正案,於七十八年七月先行辦理發包,造成後續之水電、空 調、裝修等配合工程因經費不足,必須俟完成追加預算後,始能辦理設計繪圖與發包 ,:::。」周員則申辯稱:「㈠修正整體計畫於七十八年十二月提出(附件七), 八十年七月通過(附件八),耗時一年七個月。然籌備處並非『因經費不足,必須俟 完成追加預算後,始能辦理設計繪圖與發包』。籌備處於結構工程七十八年七月二日 發包前,已於六月十六日與建築師會議中協議『機電空調仍應依進度於十一月完成設 計』(附件九),復於六月廿三日同會議中商定『機電、空調已提出進度,將於九月 卅日以前完成設計及發包資料圖說』(附件十),足見籌備處雖自行流用調整總預算 ,仍有把握以原總預算四十六億內調配展示費用至建築費用而完成建館。㈡先發包結 構工程之空調機房乃適用傳統式空調之機房,故此追加預算,核定使用儲冰式空調後 ,籌備處必須於原結構體外,另挖巨大之儲冰槽。此工程於八十三年五月發包,工期 二一○日曆天(附件十一)。足見發包結構工程時,仍決定使用節省經費之傳統式空 調,故總預算始終在嚴密掌控中。」有附送之⒍⒗及⒍先後二次「建築設計協 調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核屬相符,此部分辯解尚可採信。至彈劾文認為「致工程發 包時間較原定計畫延誤約三年,顯見本案整體規劃設計未有周詳之評估與考量,且又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包作業。」一節,此三年時間如何算得?彈劾文未加說明,周員 則辯稱:「㈠至七十八年間發現原計畫之結構體實不理想,倘依此施作,日後使用不 便,實乃浪費公帑,因此決定提出追加預算,遂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以(七八) 館籌行字第一二○四號函陳報教育部,要求追加工程經費二十六億三千零一十萬二千 元(附件十二),經教育部七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台(七九)社一九六四二號函陳報行 政院(附件十三),其後籌備處奉命改『追加』為『修正計畫』,再於七十九年十月 十三日以(七九)館籌秘字第○九四○號函陳報教育部(附件十四),幾經往返簡報 說明後,籌備處再於八十年三月廿八日以(八○)館籌研字第○三○二號函陳報修正 計畫(附件十五),教育部則於八十年四月十二日以台(八○)社一六九二一號函陳 報行政院(附件十六),最後行政院於八十年七月廿三日以台八十教二四三七九號函 核定(附件十七),而教育部則於八十年八月九日以台(八○)社四一九九六號函轉 知籌備處(附件十八),故此追加預算案共費時一年七個月。如此冗長簡報說明及公 文往返,實出乎籌備處意料之外。㈡籌備處為爭取時效,於追加預算之同時,並未停 止各項工程之設計繪圖作業。且因預算未定,往往以原預算及新預算同時進行設計。 建築師因此感到雙重設計而日後設計費只領一份,甚感不平,因而兩次提出另計設計 費(附件十九、二十)。正可證明籌備處並未荒廢職務。㈢八十年七月行政院核定預 算(附件十七),八十年八月教育部正式通知籌備處(附件十八),籌備處隨即於八 十一年三月陳請教育部、審計部同意將水電、空調工程交由榮工處承作(附件廿一) 。時距七十八年十二月提出追加預算共兩年四個月。」本會查籌備處提出追加預算案 係七十八年十二月廿六日,至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以台八十教二四三七九號函 核准追加預算,其間公文七度往返,耗時一年七個月,此不能歸責周員。又自八十年 八月九日教育部函轉籌備處「行政院已核准追加預算」,籌備處於八十一年三月十七 日陳報教育部、審計部,請同意將水電、空調工程交榮工處承作,時距七十八年十二 月該處提出追加預算案共二年四個月,而非三年;二年四個月除去上述七度公文往返 一年七個月,其餘九個月,據周員辯稱係用於「建築師繪圖須要時間,且要等到七月 預算核定後才能開始,約至翌年二月完成,故三月才報審計部」等情(見本會⒌⒈ 調查筆錄),綜上各情以觀,對周員尚難以延誤三年咎責相繩。 再查,彈劾文指明周員「未依規定程序發包作業」,亦即追加預算未核定前,擅將該 博物館結構工程採擴充規模案,先行發包一節,固據周員辯稱:「籌備處於七十七年 度編列四億六千萬元建築預算已全額保留,七十八年度又編列五億一千萬元建築預算 ,至七十八年五月尚未能動工,不得已乃依建築師設計之加大面積規模之結構體,先 行發包。為求如此龐大預算獲得最高品質,乃於七十八年五月報請教育部、審計部同 意交由全國土木工程最優,亦為收費最高昂之榮工處議價承包,其中且明白核報『預 估所需經費約新台幣十五億元,占總建築預算二十八億元百分之五十以上。為符合進 度,擬先行發包動工』(附件四)。其後奉審計部七十八年六月廿三日答覆『核有需 要:::同意辦理』(附件五)。並於七十八年二月在教育部、審計部派員監督下完 成議價,金額為十七億三千三百五十萬元(附件六)。」惟本會詳細核對各相關函件 ,發現籌備處⒌館籌工字第○四二九號函報教育部時,雖已陳明「預估所需經費 約十五億元,占總建築預算二十八億元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為符合進度,擬先行發包 動工。」但教育部⒍⒑台社二七三四一號函(附籌備處函影本)給審計部,函內 卻未轉述上開籌備處函所請「為符合進度,擬先行發包動工」之字句,致審計部復教 育部函內僅稱:「貴部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新建工程,因工程浩大,技術艱鉅,擬 與榮民工程處議價,核有需要,承徵同意一案,同意辦理。」(⒍台審部伍字第 ○一六六六六號函),並無准許該籌備處「先行發包動工」意旨,此函副本同時抄送 該籌備處,周員當應知悉此情。從而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核閱意見所稱:「 審計部係同意該籌備處擬將該館新建工程與榮民工程處議價之復文,並非核准其結構 工程可擴大預算發包。」主張「周員在預算未經核准前,即先將該館結構工程於七十 八年七月採擴增規模之修正案發包,顯已違反規定。」即屬有據,周員對此部分,自 應負違失責任。核其所為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 規定,至為明確。 關於「設計內容反覆考量,一再變更,延誤工程進度」部分:監察院彈劾文以:「 本案於規劃及籌建期間,甲○○曾多次前往國外考察建館之理念及建築等,於擬訂整 體計畫時,理應將各國科技博物館建築之各項優點,予以一併納入考量,並訂定周延 、長遠之完整計畫。然甲○○於籌建期間,並未善盡以上職責,致使設計內容一再變 更修正,甚至於施工中尚在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造成相關工程無法如期配合 發包,同時也使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尤以第四次變更設計中,將原為 鋼拱樑結構之屋頂改為合金桁架結構,加帳金額達一億三千餘萬元,追加工期亦達二 百七十日曆天,其目的僅為達成其所謂:『完美及百年彈性使用』之理念,而作此並 非絕對必要之變更。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 :::』之規定。」周員對此有如下之申辯:「㈠設計內容一再變更實乃求好心切所 致,然各種改變均事先報准上級方展開作業,並非發包後再以變更設計為名而圖利廠 商,且皆為紙上作業,從未有施工拆除。㈡『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乃應審計 部詢問更換合金桁架所導致之結構安全問題。往返研討申復幾近一年四個月,導致其 他工程因擔心雨水灌入而延後施工。㈢結構工程工期為七八○日曆天,其第四次變更 設計工期為二七○日曆天,故工期未增加一倍。而裝修一期工程工期為七八○日曆天 ,與第四次變更設計平行施工,故總工期影響不大。㈣第四次變更設計使用合金桁架 ,乃行政院核定項目,本人自當依據執行。本案報准審計部同意後執行,無行政缺失 ,亦無設計不當。㈤桁架部分實際增加約五千萬元,彈劾文認定之一億三千餘萬元, 恐有誤會。」本會先就彈劾文所指「設計內容一再變更修正」言,周員自稱乃將考察 各國博物館所得汲取其長,以學習結果納入整體計畫之修正,除前述之面積擴增及結 構改變外,另行增設「智慧型建築設備」,以及將原為鋼拱樑結構屋頂改為合金桁架 結構,乃奉行政院之核可,儲冰式空調(乃在夜間使用,可避免顛峯時段用電,又可 省電)乃經建會建議考慮後增設,此有行政院⒑⒚台七十九教第三○四三五號函、 籌備處⒉館籌工字第○一八○號函,籌備處建築計畫修正案以及考察計畫(共四 次)等件在卷可資佐證,所辯自屬可信;從而,彈劾文指周員「於擬訂整體計畫時, 理應將各國科技博物館建築之各項優點,予以一併納入考量,並訂定周延、長遠之完 整計畫。然周員於籌建期間,並未善盡以上職責,致使設計內容一再變更修正,:: :」要屬誤會;因為,除「設計內容一再變更修正」之原因及理由已如上述外,科學 工藝博物館在我國尚屬首創,國內缺乏有此類專業學驗之人,周員雖專長電機工程, 而非土木建築,且如周員所申辯:「科學工藝博物館之建築自籌備處之前身規劃小組 時即發現全國無人有此類經驗,曾於建築計畫中建議『工程之經營管理:::聘請專 業工程顧問負責辦理』,又擬尋找國外有經驗之建築師合作(附件一),惜兩建議均 不為上級接受。後籌備處於七十五年八月成立,本人自國立中山大學電機系主任調派 為籌備處主任時,由於建管法源始於六十七年十二項建設之一『教育部建立縣市文化 中心計畫』中,已延遲八年,故此本人加速作業,首先公開比圖選擇建築師,再由建 築師提出各種建築預算。惟全國建築師亦無人有建設科學工藝博物館之經驗,只得參 考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之經驗或依一般建築物編列。後籌備處據此於七十六年十一月 提出之『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整體計畫(草案)』,並奉行政院於七十七年十一月核 定。」其後依據考察結果及所得經驗與建議資料,再提出修正計畫(追加預算),亦 經陳報教育部、審計部同意,最後亦奉行政院核准(⒎行政院台八十教二四三七 九號函)。可見周員於擬訂該館興建整體計畫之當時,已盡其注意之能事,尚難指其 對此部分有何明確違失。次就彈劾文所指:「第四次變更設計中,將原為鋼拱樑結構 之屋頂改為合金桁架結構,加帳金額達一億三千餘萬元,追加工期亦達二百七十日曆 天,其目的僅為達成其所謂:『完美及百年彈性使用』之理念,而作此並非絕對必要 之變更。」以及「甚至於施工中尚在討論主體結構設計是否完善,造成相關工程無法 如期發包,同時也使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對此周員辯稱:「㈠屋頂 由原鋼拱樑設計改為合金桁架(空間桁架)部分,原已納入整體計畫之修正案(附件 廿九),於八十年通過在案。然結構工程早於七十八年七月發包,故必須辦理『變更 設計』。此類桁架國內公民營單位甚多採用,乃一般建材(附件三十),絕非籌備處 獨創。惟審計部對於結構屋頂之變更,審查特別嚴格,分別於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台審 部伍字八二○六○二二號函質詢『台灣處於多震地帶,桁架結點甚多,易形成結構之 弱點,於結構安全、使用壽命、效益評估(與其他構架形式之比較)結果如何?』( 附件卅一),十二月十六日台審伍字八二一三六八號函詢問『對桁架工程弱點、結構 安全、效益等評估結果如何?學者專家評定意見如何?』(附件卅二),又復於八十 三年三月廿二日台審部伍字八八○二二九二號函詢問『復學者專家評定意見如何?: ::至於施工法、技術移轉、屋頂面結合及因異地氣候結點是否適合本工區等,應請 建築師一併詳加考慮』(附件卅三)。最後審計部核定文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台審部 伍字八三○九七七六號函仍指出『請注意妥適擇定結構型式,:::尤應注意施工品 質之控制』(附件卅四)。是以往返審慎研討達一年四個月,最後雖照案通過,然而 導致裝修一期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均因建築結構體仍有部分無屋頂而擔心颱 風暴雨灌水因而不願將貴重設施裝入館內,工期因而延後。㈡結構工程之工期為七八 ○日曆天(附件卅五),而含合金桁架之結構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之工期為二七○日 曆天(附件卅六),故並無『追加工期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以總工程進度而 言,裝修一期工期自八十二年三月起算,工期為七八○日曆天,合金桁架屬平行施工 ,若能在八十二年五月申報即獲准,當不致影響總進度。如今耗時一年四個月方獲准 ,於八十三年一月動工,比諸裝修一期工程亦只延長總工期兩個月。純以施工而言, 除去先行發包動工之結構工程外,其他水電、空調、智慧型資訊設備、電梯、裝修一 期等等,均自八十二年三月動工,至今不過三年,並無增加一倍。㈢第四次變更設計 總價一億三千萬元中並非全為合金桁架工程。採光天窗部分佔五千五百餘萬元,乃屬 已核定交榮工處承作而尚未議價者,原不必納入本次變更設計,因必須與合金桁架採 同一材質一併施作,方納入本案(附件三十七)。又從第四次變更設計合約中之標單 ,亦可計算得合金桁架約為五千萬元(附件三十八)。㈣工期二七○日曆天,除合金 桁架施工所需外,包括採光天窗部分,查無論採用桁架與否,天窗之施工仍不可免, 故二七○日曆天部分應屬天窗施工所需。其實合金桁架工期與裝修一期平行施工,其 工期重疊,若非公文耗時一年四個月,當不致影響總工期。如今總工期約延後兩個月 。」本會按該博物館屋頂由原鋼拱樑改為合金桁架,係已納入整體計畫修正案,經行 政院核可有案,已如前述,至作此改變之理由,周員辯稱:「許多公營機構及一些跨 距大的建築,皆用合金桁架,其好處,是輕、不生鏽,且耐用又抗震,價格亦高。完 美及百年彈性使用這句話是我說的。」(本會⒌⒈調查筆錄)。又因改用合金桁架 屋頂,審計部審查特別嚴格,四次函詢答復費時一年四個月,乃造成工程延後原因, 此有審計部先後四次公函在卷可稽。此外,所辯:「結構工程之工期為七八○日曆天 ,而含合金桁架之結構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之工期為二七○日曆天,故並無追加工期 部分,幾達原工期之一倍。」以及「第四次變更設計總價一億三千萬元中並非全為合 金桁架工程,:::亦可計算得合金桁架契約為五千萬元。」尚均屬可信。且就常情 而言,主要結構工程既經核准擴增變更如改用合金桁架等,其費用增加及工期延緩, 勢難完全避免,周員為求該博物館屋頂能耐用、抗震又不生鏽,及適應科技日新月異 ,獲致展示功能及空間之彈性,而追求「完美及百年彈性使用」之目標,乃具前瞻性 考量,尚難謂為不當。是其對此部分,自無違失可言。 關於「重大變更設計,未經核准即先施工」部分: 彈劾文就此指出:「籌備處於八十年十月九日函報審計部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其變 更項目為增加地下室防水及水電預埋管部分。經查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監工日報表中 所載施工項目,已含第二次變更設計項目,且依監工日報表所載施工數量,在函報辦 理變更設計前,現場施工已完成一半以上。復查第二次變更設計係於七十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開始施工,而該次變更預估增加之工程款為三千四百零六萬二千二百七十八元 ,已達本工程決標當時(七十八年七月三日)之稽察一定金額六百萬元以上,籌備處 未先行函報審計部查核及辦理議價,擅自先行施工,核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不合。」周員辯稱:「㈠第二次變更設計中工程項目 ,均已奉審計部核准交由榮工處議價承包。㈡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變更設計未達一定 金額者,可由籌備處自行依權責辦理,然後報請核備。㈢新一定金額公布後,當以此 為準,故籌備處乃依新一定金額內之變更設計,自行依權責辦理,應無缺失。」本會 按:「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訂約後,如有中途變更或增 減價款情事,應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其變更重大,增加價款在一成或達一定 金額,並須重訂單價者,應於協議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機關營繕工程 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籌備處辦理結構工程第二次變 更設計時,增加工程款金額為三千四百零六萬二千二百七十八元(見⒑⒐館籌工字 第一○五一號函),且係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開始施工,而依審計部頒行之「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一定金額表」之規定,所稱「一定金額」,自六 十八年六月一日起為六百萬元,自七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為一千五百萬元,籌備處結 構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款三千四百零六萬二千二百七十八元,自七十九年十 一月十五日開始施工,不論依上述「六百萬元」或「一千五百萬元」之「一定金額」 標準衡量,均應先函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詎籌備處竟未注意及此,擅自先行施工, 彈劾文指周員違反上述稽察條例,要無不合,周員對此部分應負違失責任。核其所為 ,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七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足堪認定。至所辯:「籌備處於七十九年十一月指令 榮工處先行施工時,估計先行施作部分,應在一定金額一千五百萬元之下,因此未事 前核報」云云,乃出於一己之「估計」,空言飾辯,無從採信。 綜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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