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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07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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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福建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福建省政府移送書稱: 查金城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九時二十分 許,在金門縣金城鎮○○路一六二巷十七號王金龍住處,觀看他人賭博財物,遇金門 縣警察局實施臨檢,為掩飾身分,乃冒用「劉忠民」之名應訊,案經金門縣警察局報 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金門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在卷。 王員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公務 員懲戒法第二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份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九時許,申辯人去會友人張耀中,坐在一旁觀看他人玩 衛生麻將,旋有警員進來查問姓名,申辯人因妻孫玉妹罹患精神病,顧慮不能使伊再 受刺激,乃以土名:ㄌㄠㄉㄧㄥㄇㄧ回答,嗣帶到警察局亦同樣以該土名應訊。不意 竟被移送法辦,玩麻將者因非在公共場所,均獲不起訴處分,申辯人則被起訴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聲請詢問證人王金龍、張耀中。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金門縣立金城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 月十二日晚九時二十分許,在金門縣金城鎮○○路一六二巷十七號王金龍住處,觀看 他人賭博財物,遇金門縣警察局實施臨檢,為掩飾身分,乃冒用「劉忠民」之名應訊 ,並在現場紀錄之關係人下,及嗣於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在金門縣警察局刑警隊 之偵訊筆錄受訊問人下,先後偽造「劉忠民」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司法警察機關偵 查犯罪之正確性及劉忠民。此等事實,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理明確,依刑法第二 百十七條論處被付懲戒人連續偽造署押罪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 日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及同院檢察署之判決確定證明 函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自無再詢問證 人王金龍、張耀中之必要。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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