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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07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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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 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雇員並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司法院二十二年院字 第一○一二號解釋有案,自不得移送懲戒。 本件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製毯工 廠雇員,涉嫌貪污,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認有公務員懲戒 法第二條違法失職情事,移送審議。惟查被付懲戒人甲○○既係依據雇員管理規則 僱用之人員為雇員,自非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為不合法 ,依首揭說明,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為不合法,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 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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