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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21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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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員,竟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 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該分局刑事組,為使涉嫌煙毒罪之吳守仁、林裕商二人供 出販毒情節,踢打吳、林二人成傷,案經法院以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 三年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 議,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確定函影本各乙份附卷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㈠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晚間十一時許,偵辦吳守仁等四人刑案,實因依法扣押涉嫌 人吳守仁所有贓款高達新台幣六十多萬元,而萌誣陷指控,吳某只憑本分局之人 事檔案之照片而誤指申辯人傷害案,當申辯人為洗刷誣指,一再請求刑庭慎重, 傳吳某到庭指認,然因吳某交保後,在外繼續多次販賣煙毒而逃逸,拒不到庭, 承辦法官竟以原照片指認而判決,實令申辯人不服為申辯理由之一。 ㈡偵辦本案時,本分局有其他單位人員共同出力協助圍捕在圍捕中曾受狡猾而刁頑 之吳某攻擊,一時氣憤而推涉嫌人,申辯人誓死未出手,並原以「殺雞宰頭發誓 ,如有出手,不得好死」,然因同分局之林姓同仁推了涉嫌人,而其髮型、體態 特徵與申辯人相似而被以照片錯誤指認,實在「冤枉到極點」,也因在訴訟中, 唯恐說出實情,而誤害同仁,以致被誣判,真是「黑狗偷吃,白狗承擔」。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刑事組偵查員,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凌 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該分局刑事組,為使涉嫌煙毒罪之吳守仁、林裕商供出販賣毒品 情節,竟打傷吳守仁身體及林裕商頭部、胸部等部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被付懲戒人連續假藉職務上之機會,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 之事實,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七九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同院 ⒋⒘南院武刑宙字第二三二七○號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 雖辯稱僅於圍捕煙毒犯吳守仁遭受其攻擊時,一時氣憤推吳而已,並未打傷吳、林二 嫌犯云云,係屬諉卸之詞,難以遽採,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核有違反刑法及公務員 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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