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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28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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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㈠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 ○路一一七號「兄弟科技廣場」,賭玩由林榮和所擺設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 麻將台,嗣為警查獲並供承不諱,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翁員係犯有刑法第二 六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嫌,惟因其惡性尚非重大,爰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 列事項,依職權予不起訴處分。 ㈡被付懲戒人所犯雖經檢察官依職權予不起訴處分,惟其涉嫌賭博案件核有公務員 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㈢提出不起訴處分影本(在卷)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㈠本員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本中隊補休期間(元月二十日八時三十分至元月二十 一日八時三十分),前往斗六市伯朗西餐廳找女友(任職該餐廳員工:胡家鳳 ⒊生,住雲林縣古坑鄉○○村○○路九十三巷三號),而女友胡家鳳邀前同事 林淑玲至斗六市曼都美髮院洗髮,並囑本員在附近等候,於是本員在十時二十分 許,為打發等候女友洗髮之時間,進入斗六市○○路一一七號兄弟科技廣場內玩 電動玩具。本員以新台幣三十元硬幣投入機具開啟機具始玩,隨後於十時三十分 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行政組率員臨檢,店內只有本員在內把玩電動玩具麻將 台,而且不知該機具是為教育部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玩,認為是純打發時間及娛 樂性質才把玩,無賭博財物之意圖。 ㈡本員自警校畢業,無行政警察實務經驗,又缺乏法律常識認知,亦不知教育部公 告查禁賭博性電玩種類,以致違紀觸法,希望上級長官能從輕發落。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竟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一一七號「兄弟科技廣場」,賭玩由林榮 和所擺設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麻將台,嗣為警查獲,經檢察官以其係犯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情節輕微,尚無前科,偶觸刑章,惡性非重,以不 起訴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以啟自新 ,此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承認,雖辯稱當時不知所玩者為教育部公告查禁賭博性 電玩種類云云,顯不能解免其責,核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 博等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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