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9/20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1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 條第一款規定甚明,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 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 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新竹市警察局以該局 警員甲○○有違法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核新竹市警察局長並非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故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應由台灣省政府省長依法移送,方為合法,茲該警察局 自行移送本會,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為不合法,應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