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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10/04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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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縣警察局警員,因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八月,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駕駛車牌NH-六四○三號自小 客車,途經台中市○○○路與五權西五街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因疏於注意,撞及 亦疏於注意之莊金標所騎乘之輕型機車,致莊金標傷重送醫不治死亡。 劉員右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移請審議。 附送起訴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各影本一件為證。   理 由 本會已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申辯,該項 通知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於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 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 許,駕駛NH-六四○三號自小客車,途經台中市○○○路與五權西五街之無號誌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須注意在市區行 駛,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 ,貿然以時速六十公里之速度駛經上開交岔路口,當時適有莊金標駕駛輕機車沿五 權西五街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讓幹道車先行,率然橫越該路口,兩車因此發生 碰撞,致莊金標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各事實,經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八 月,緩刑三年確定,有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函各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 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反刑法事證極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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