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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10/04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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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二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已 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運輸處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八十 四年七月一日晚間八時五十分許,駕駛營業大客車,由台灣客運公司台北北站出發由 西向東行駛,欲穿越分隔島左轉進入台北市○○路往北方向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到 前方快車道上有未按規定行走天橋由東向西橫越馬路之行人朱旭晶,即貿然左轉,致 閃避不及撞及朱旭晶,經送醫急救於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不治死亡。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被付懲戒人甲○○駕駛FA─○六九號台汽公司營業大客車,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晚八時五十分許在台北市台汽公司北站甫出發轉承德路時發生車禍,致朱旭晶先生受 傷送醫不治乙案,被懲戒人不為爭執,謹懇請斟酌左述各點: ㈠本案車禍之發生,係朱旭晶先生參加他人喜宴飲酒畢,搭乘計程車於車禍地點下車 ,為趕車遂違規不走人行天橋,在不得穿越之平面道路奔跑致迎撞甫自北站發車由被 付懲戒人駕駛之車輛。由於甫自車站發車,車速甚慢,但因朱君突然自計程車下來, 旋即又為閃避其他車輛而衝向被付懲戒人之駕車,雖立即煞車但朱君仍仰臥於地顱內 受傷,事故發生後,被付懲戒人立即將傷者送醫,並報請警方處理,且與死者家屬成 立和解。 ㈡被付懲戒人在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擔任駕駛員有十五年之久,於本案發生前連續保持 十四年未發生安全事故,此有行車安全獎牌證書二份(證一、二)呈案可參,另自七 十年五月十九日起服務迄今,每年考成均列甲等(證三),其間有記功四次、嘉獎六 次(證四)。 恭請參酌右揭資料,從輕處罰,至為感禱。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司機,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晚八時五 十分許,駕駛中興號大客車,由該公司台北站出發西向東行駛,欲穿越分隔島左轉進 入台北市○○路往北方向時,疏於注意其前方即承德路快車道上,有未按規定行走天 橋,由東向西橫越馬路之行人朱旭晶,仍貿然左轉,大客車左前方撞及朱旭晶,致其 倒地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交訴 字第一四五號以被付懲戒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判處有期徒刑 五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違失事實,已臻 明確,被付懲戒人並不否認煞車不及,撞及朱旭晶致死,雖辯稱擔任駕駛十五年,連 續保持十四年未發生事故,獲得獎牌等云云,僅得作為懲戒輕重之參考,不能解免其 違失之行政責任。核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 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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