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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11/15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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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五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免議。 理 由 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案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稱:被付懲戒人甲○○係澎湖縣警察局前課員,於民 國八十三年間在該局刑事組組長任內,包庇走私,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確定,核有違法失職,爰 移送審議懲戒云云。 查被付懲戒人觸犯包庇走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此有 上開一、二審法院刑事判決及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確定判決人犯通知單等影本附 卷可稽。核被付懲戒人所受長期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揆諸首開說明,認為本案處 分已無必要,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應為免議之議 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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