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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11/15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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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五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竹東榮民醫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按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各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 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 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竹東榮民醫院院長,以 其所屬醫務行政室組員甲○○涉嫌公務上侵占之違法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核該院 院長並非上開法文所稱之長官,被付懲戒人若有違法情事,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方為合法。茲竹東榮民醫院逕行移送本會審議,揆之上開說明, 與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 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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