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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3/14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6年度再審字第10000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一○○○○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 三八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 主 文 甲○○被付懲戒人自行撤回。 事 實 再字第七七七號 配受委員金經昌 審查委員王 文 審查委員黃向堅 台灣省基隆市立醫院主治醫師甲○○聲請再審議案審查報告書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台灣省基隆市立醫院主治醫師 男性    審查意見 按聲請再審議雖敘述理由,而內容無一符合再審議規定之本旨,且又未標明依據何條 款者,應以不合法駁回,此就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得聲請再審議之 事由及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對於不合法之再審議應為駁回之議決等有關規定觀之甚 明。本件聲請人甲○○係台灣省基隆市立醫院牙科主治醫師,明知僅領有牙醫師證書 ,並無一般醫師執照,竟自七十二年間起,接受基隆市立醫院之聘任,擔任該醫院之 麻醉科編制外主任,在未取得一般合法醫師資格及麻醉科專科醫師資格之情形下,即 在該院執行一般手術之麻醉醫療業務;復自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同月底止,在上 開醫院擅自執行耳鼻喉科體檢之醫療業務。案由台灣高等法院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等規定論處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 二年確定。經台灣省政府認其有違法情事,移送審議;本會於八十六年元月十七日以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三八號議決予以申誡。茲聲請人聲請再審議,無非謂其最主要 違法者應為醫院之張院長、人事室張主任發布違法命令,政風室王主任亦未予阻止, 才會有聲請人之違法行為發生,故本案行政責任理應由該三人承擔,方合情、合理、 合法;且張院長、張主任又違法命聲請人擔任市府醫務室之醫療值班工作,本會竟未 追究其應負之責任,故請准予再審議云云。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理由,核其內容固 無一符合再審議規定之本旨,又未標明依據何條款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聲 請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甲○○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金委 員 王委 員 黃委 員 吳委 員 張委 員 薛委 員 王委 員 蔡委 員 王委 員 理 由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應受懲戒,爰依 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 款及第十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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