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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1/10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6年度再審字第719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一九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鑑字第八一四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聲請再審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經貴會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五 年度鑑字第八一四○號議決撤職,停止任用一年,茲因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 裁判所認定事實與原議決相異,是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再 審議。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刑事 判決影本乙件。 原移送機關財政部對於再審議之聲請表示無意見。   理 由 再審議聲請人以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有公 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 第二二五號刑事判決為證,惟查檢察官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復 本會函可稽,判決尚未確定,自與上述條款規定不符,聲請再審議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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