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1/31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6年度再審字第728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二八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因不服本會原議決予以休職期間六月之 懲戒處分(八十三年度鑑字第七四八三號),一再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依法駁回。 而本件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再審議聲請狀記載內容及附件一至四,與前次再審議 即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再審議聲請狀之記載內容及附件一至四完全相同,除具狀之 年月日不同外,其餘一字不差,有前後二狀在卷可資比對;其前次再審議之聲請業經 本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八十四年度再審字第六○九號議決駁回在案,茲再審議 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提起本件再審議之聲請,揆之首開法條規定,顯為不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