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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3/21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6年度再審字第736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字第六九五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曾以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暨就足以影響原議 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等原因,對於本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議決,聲請再 審議,經本會詳予審議,以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九五號議決,予以駁回在案。茲聲 請人復以同一原因內容聲請再審議,揆之首開規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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