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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4/25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6年度再審字第744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四四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再審字第七 二九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得為聲請再審議者,必須具備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時,始得為之。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係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 ,於該公司對外採購九號機備漿系統比例控制器四具時,再審議聲請人,涉嫌利用職 務上之便利,將不實之事項簽註於公文書,以圖利太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省 政府移送本會審議。本會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以八十一年度鑑字第六七五二號予再 審議聲請人休職一年之懲戒處分,嗣再審議聲請人以刑事部分業經刑事法院判決無罪 確定,向本會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再審議結果,認為刑事部分雖因再審議聲請人無偽 造文書之故意,諭知無罪,但再審議聲請人就其主任邱垂宗已核章之簽呈,擅自增加 第四點意見,原議決認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並無 不合,再審議聲請人此部分再審議之聲請,並無理由,惟原議決之前開違反刑法部分 既有不當,無可維持,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二九號將原 議決撤銷,另為再審議聲請人降一級改敘之議決。茲再審議聲請人以本會前開再審議 決議不當,聲請再審議到會。惟經核再審議聲請人再聲請意旨徒以其俯仰無愧,本會 認事違誤,為特聲請本會再審議撤銷降一級改敘之議決,以保障再審議聲請人之權益 云云,泛指本會再審議之議決不當,既未標明依據何項條款聲請再審議,而其所敘聲 請再審議事由之內容,復與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無何關聯,揆諸 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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