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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1/03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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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二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右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許,在彰化市○○路一二四 號之處所,與其妻王鳳仙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郭員竟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抓王 女之頭部撞牆及毆打其身體,致王女因此受有頭部外傷、頸部、背部、右上肢、雙 膝瘀血等傷;嗣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四時至十五時許,在上開地點,王女欲向郭 員索回身分證件,二人因而再生爭執,郭員遂基於普通傷害之概括犯意,再度以拳 腳毆打王女身體,致使王女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全身多處性瘀傷、瘀血等傷害,案 經王女訴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 折算一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在卷): 證一: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 證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影本。 證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影本。 理 由 本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年台會議字第四四九七 號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同年十二月七日收受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查被付懲戒人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竟因細故基於普通傷害之 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許及同年月二十七日十四時至十五 時許,在彰化市○○路一二四號處,傷害其妻王鳳仙頭部及全身多處受傷,案經王女 訴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論處其傷害罪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 折算一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 上易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等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應 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予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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