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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1/10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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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二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汽 公司)第一運輸處駕駛員,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時五十七分許,駕駛大客 車在台北市○○○路○段成功國小站上下乘客後,起步行駛時,疎於注意車輛右後方 站立於道路上之行人劉國珍,致右後側車身將劉國珍擦撞倒地,車後輪輾過其腹部, 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核季員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 條各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五台會議字第四三六五號函,檢附台灣省政府移 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該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五年 十二月一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書 ,爰依法逕行議決。 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汽公司第一運輸處駕駛員,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 時五十七分許,駕駛大客車在台北市○○○路○段成功國小站上下乘客後,起步行駛 時,疎未注意站立於車輛右後側之行人劉國珍,致右後車廂將劉國珍擦撞倒地,車後 輪輾過其腹部,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結,論該被付 懲戒人業務過失致死罪,科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判決亦已確定,有上開法院八 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九號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按,被 付懲戒人未提出任何申辯,足見對此違法事實並無異辭,違失事證殊為明確,核其行 為,係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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