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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2/14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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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五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立桃園醫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按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各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 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 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台灣省立桃園醫院院長 ,以其所屬之被付懲戒人有圖利之違法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核該醫院院長並非前 述得移送之長官,被付懲戒人縱有違法情事,應由台灣省政府移送,方為合法,乃該 醫院自行移送本會審議,揆諸首開說明,自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不予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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