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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3/14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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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六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台東縣卑南國民小學教師,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凌晨一時五 十分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台東市○○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三段 與四段之劃有分向限制線之Y字型路口時,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致撞上沿同 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之邱文正所騎乘之機車(附載洪聰元),造成邱文正、洪聰元 二人受傷,案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以過失傷害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 ,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函及被付懲戒人車 禍報告書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國人喝酒駕車視為正常之事,申辯人盲目隨俗深覺不應該,亦非常後悔。 發生車禍申辯人固然有錯,但對方未成年無照且酒醉駕車亦為造成車禍之原因,在 一旦發生車禍,車輛大的總是理虧的慣例,被認為禍首,深感無奈。 車禍發生後,基於良心道德,隨即報警處理,並即時送醫救護,並予最大的關心與 照顧,對方首先表示非常友善與感激,但為了和解之事反目成仇,以各種手段施壓恐 嚇,人心之險惡,涉世未深單純的申辯人,只好默默承受。 在未判決前雖然經調解委員會等多次談判或調解,對方吃定我是教師,態度強硬, 硬索取一百六十餘萬元之賠償金,不肯減少以致調解不成,導致被判重刑,申辯人對 法院判決結果是否影響行政考核一事無深切認知,是故未提出上訴,爭取權益。目前 車禍事件亦以一百一十萬元與對方和解完畢。 其餘事發細節請讀申辯人車禍報告書並提出該車禍處理報告影本為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東縣卑南國民小學教師,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凌晨一時五十分 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台東市○○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三段與四 段之劃有分向限制線之Y字型路口時,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致撞上沿同路段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之邱文正所騎乘之機車(附載洪聰元),造成邱文正、洪聰元二人 受傷之事實,業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以過失傷害人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五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七號刑事判決及 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亦不否認上開情事,雖據辯稱對方 未成年無照且酒醉駕車亦為造成車禍之原因等語,惟所辯縱令屬實,亦不得資為免責 之依據,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違反刑法,自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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