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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3/21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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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七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運輸處雇員,於民國八十三年 十月間取得代書執照。在此之前,其太太已從事代書業務。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因 代書實施證照制度,其太太就以李員之名義,於屏東縣內埔鄉○○村○○路七○二巷 五六號設立展雄代書事務所,從事代書之業務。李員則幫忙送件,經屏東及潮州地政 事務所證實。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 職或業務」,另銓敘部七十五年四月八日台銓華參字第一七四四五號函略以,:: :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需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 如:醫師、律師、:::等均屬業務範圍。」本案李員設立代書事務所並開業執行職 務,核已違反上開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附件: ㈠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函。 ㈡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 ㈢李屏雄訪談紀錄。 ㈣甲○○名片。(以上均影印本) 理 由 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八十六台會議字第○一六八號函檢附移送書繕本通 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已於二月二十二日收受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爰依法逕為議決 ,先予敘明。 被付懲戒人原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運輸處雇員(業務佐,已於八十五年 十一月十六日資遣),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間取得代書執照。在此之前,其太太已從 事代書業務。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因代書實施證照制度,其太太就以李員之名義, 於屏東縣內埔鄉○○村○○路七○二巷五六號設立展雄代書事務所,從事代書之業務 。李員則幫忙送件,學習代書業務,準備於被資遣後從事代書行業。上開事實,有屏 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及潮州地政事務所函,暨檢送之代理人代理登記原因統計表、甲 ○○訪談紀錄與名片等影本可按,被付懲戒人又未提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之規定, 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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