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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4/11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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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九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許,駕駛MP-○七二二號 自用小客車,載其妻小,沿台中縣龍井鄉○○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中央路一段二十 八巷附近,因疏於注意,撞及在其車前溜狗之鄉民陳分,致陳分受有頭部外傷、顱腦 損傷等之傷害,送醫後不治死亡,陳員肇事後,因其住處在附近,乃將其車開回住處 ,並以自宅內之電話向一一○報案台陳述肇事經過,請求將被害人送醫,惟未表明其 為肇事者。案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在 案。 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函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 本到會。 理 由 查本會已檢附本件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項通 知已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送達與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 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隊員,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凌晨一時許,駕駛MP-○七二二號自用小客車,載其妻小,沿台中縣龍井鄉○○路 由南往北行駛,途經中央路一段二十八巷附近,因疏於注意,撞及在其車前溜狗之鄉 民陳分,致陳分受有頭部外傷、顱腦損傷等之傷害,送醫後不治死亡,陳員肇事後, 因其住處在附近,乃將其車開回住處,並以自宅內之電話向一一○報案台陳述肇事經 過,請求將被害人送醫,惟未表明其為肇事者。案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乃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度 交易字第五七二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為任何 申辯,其違反刑法事證極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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