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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4/11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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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九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其 判決事實如次: 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八時許,駕駛BW-○四三一號自用小客車,由台 中市○○路往玉門路方向行駛,途經台中市○○○路○段一一六之二十六巷與同巷二 十六弄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六十公里許之速度超速行駛,因而 撞及黃珮玲騎乘之YZN-一九九號機車後側,致使該車人車倒地,搭乘同車後座之 張旗峰因而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不治死亡。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送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理 由 查本會已檢附本件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項通 知已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送達與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 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市警察局隊員,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八時許, 駕駛BW-○四三一號自用小客車,由台中市○○路往玉門路方向行駛,途經台中市 ○○○路三段一一六之二十六巷與同巷二十六弄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貿然 以時速六十公里許之速度超速行駛,因而撞及黃珮玲騎乘之YZN-一九九號機車後 側,致使該車人車倒地,搭乘同車後座之張旗峰因而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不 治死亡。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乃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 戒人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及 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任何申辯,其違反刑法事證極為明 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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