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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4/18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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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為有配偶之人,竟於八十五年二月 間某日起,在嘉義市○○路全國汽車旅館、嘉義市○○路二階堂樓上四樓一室、嘉義 市○○○路六二一巷九十一弄二十八號等多處,與女子郭曉瑄多次為姦淫行為,嗣於 同年八月十四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二人同處於台南縣白河鎮大林里五鄰檨子林五 十一號住處房間內之際,為卓員之妻蕭秀珍報警當場查獲。案經檢察官偵結以妨害家 庭罪嫌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緩刑四年;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檢附原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被 付懲戒人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迄未 提出申辯書,且無正當理由,爰依法逕行議決,合先敘明。 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蕭秀珍之夫,為有配偶 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五年二月間某日起,在嘉義市○○路全國汽車旅館 、嘉義市○○路二階堂樓上四樓一室、嘉義市○○○路六二一巷九十一弄二十八號等 處多次與郭曉瑄為姦淫行為。嗣於同年八月十四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甲○○、郭 曉瑄二人同住於台南縣白河鎮大林里五鄰檨子林五十一號住處房間內之際,為蕭秀珍 報警當場查獲。上揭事實,業經刑事法院審理明確,論被付懲戒人有配偶而連續與人 通姦,科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四年確定,有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七號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 字第二一七三號刑事確定判決正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在本會審議中亦未提 出任何申辯,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違反刑法之規定外,並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自應依法酌 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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