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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4/18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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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北市政府移送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立圖書館啟明分館書記(業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辭職) ,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投資於台北縣玉松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據劉員辯稱:「 :::玉松公司完全是由家族組成,在家人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令及完全未參加公司業 務情況下,將之列為公司之掛名董事,其無意觸犯公務員服務法,故在瞭解後,已辦 理撤銷掛名職務:::」(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四建三庚字 第三九一七六七號函核准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劉員上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或投機事業:::」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三局考字第 四五八三七號書函釋示:「公務員不得以規度謀作之意而投資經營公司(例如擔任發 起人、董監事、監察人):::」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應受懲戒及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惠復。 提出下列附件為證: ㈠玉松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股東名單影本各乙份。 ㈡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申請變更登記函影本乙份。 ㈢劉員書面報告影本乙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被付懲戒人因係初任公務員,在家人不諳公務員服務法令情況下,將之列為由家族人 員組成之玉松公司的掛名董事,但自己從未參加公司業務,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 實無意牴觸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在全面瞭解後,立即請家人撤銷掛名董事職務完畢 。被付懲戒人因甫自學校畢業,初任公務員,請予體察,不予追究等語。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原任職台北市立圖書館啟明分館書記(已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辭職 ),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投資於台北縣玉松有限公司擔任董事,迄八十四年六 月二十八日已辦理撤股及撤銷董事職務之事實,有台北市政府函送之玉松有限公司股 東同意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股東名單等件影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申請 變更登記函、被付懲戒人之書面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可證。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至為明確,且 核閱該公司登記資料中均載明其身分證編號,所辯僅為掛名自己並不知情云云,為無 可採;至於有無實際執行董事職務,要無影響其前開違法咎責。因其事後已撤銷登記 ,爰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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