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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5/09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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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 之公務員,得逕送本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 之主管長官為限。 查本件台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以其所屬被付懲戒人甲○○違法,移送本 會審議,然其並非上開得逕送本會審議之長官。是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顯係違背規 定。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為 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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