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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7/25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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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九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 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十三時許,駕駛車號OF-○七四三號自用小 客車,途經彰化縣福興鄉○○路○段與麥厝街無號誌、限速每小時六十公里之交岔路 口,因疏於注意,以時速六十公里以上速度通過該交岔路,撞及亦疏於注意之施錦煌 所駕重型機車,致施錦煌傷重送醫不治死亡。吳員並於肇事後自首接受裁判。 經核吳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甲○○自警官學校畢業以來,,於八十三年奉派警察機關服務,謹遵長官訓示 及師長教誨,用粗淺所學,竭力為社會治安工作盡棉薄之力,申辯人自奉調至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服務,已近一年有餘,平日對長官交付之各種勤(業)務,均是全力 以赴,因申辯人知這是本身的職責與義務,有幸受國家之任命與託付,申辯人方能從 事公僕生涯,正亦是申辯人之目標。 本案發生於年九月二十六日,鹿港地區之公益團體,為慶祝中秋佳節並提倡青少年 正當休閒活動,舉辦歌星演唱雷射飊舞活動,在鹿港國小熱鬧展開,因當天活動從十 八時至二十二時許,會場觀眾甚多,又彰化縣長阮剛猛將蒞臨主持,本分局依維護會 場安全秩序與交通管制順暢,派遣警力實施安全維護,申辯人奉派前往執行該專案勤 務,最後舞會於二十二時三十分結束,申辯人依規定退勤後,駕車欲返回大城住家, 行車途中雖因近五小時連續勤務的勞累,但想到家人的等待與下班休息的喜悅,申辯 人只覺得這是任務圓滿完成。在行經台十七線與麥厝街附近時,卻因對造當事人施錦 煌先生騎乘機車自麥厝橋北端便道突然衝出,致不慎發生車禍碰撞,當時施先生機車 未開大燈,自無號誌之支便道急駛衝出,申辯人在反應不及且煞車不及狀況下,與施 君發生事故,申辯人有過失之處,唯依據台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書所揭示,施君為肇事主因,申辯人為肇事次因。 又申辯人在事故發生當時,即迅速請人報案並叫救護車緊急送醫,為一切必要救護與 處理,事後家父與申辯人也竭盡能力所及,與施先生家屬達成和解(如附件和解書) 。兩造發生交通事故,實非人願,申辯人身為基層人員,對本案伏請明鑒,冀求允正 。 證物(在卷) 台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影本(彰鑑字第八五七○三號 )。彰化縣埔塩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彰化縣警察局巡官,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十三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OF-○七四三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福興鄉○○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途經沿海路一段(屬幹線道)與麥厝街(屬支線道)無號誌、有適當標誌 限速每小時六十公里之交岔路口(即福興鄉○○路○段麥厝橋頭),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暨依速限行駛,且依當時路況及天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之速度通過該交岔路,適施錦煌駕駛車牌 號碼KOJ-三四一號重型機車,沿福興鄉○○街由西往東方向駛至上開地點,亦疏 未注意支線道,應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即貿然通過該路口,致二車相遇,因煞避不及 而發生碰撞(自用小客車前方撞擊機車左後車身),施錦煌因之人車倒地,受有顱內 出血、頭部外傷之傷害,經送醫急救,延至同日下午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於送醫途中 不治死亡。甲○○於肇事後,旋委託不詳姓名之路人向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 出所報案,於該所警員黃建祥到達上址時,向該警員表示其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上揭事實,業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論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五 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五年度交訴 字第二五四號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復經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 認,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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