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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10/09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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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五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勤務中心主任, 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因其友人郭瀚隆在桃園縣大園鄉○○村○街溪 橋邊空地任意傾倒垃圾時,為該村村長游溪泉及該鄉清潔隊稽查員許延明會同埔心警 察派出所員警取締,郭員受郭瀚隆之託,攜帶郭瀚隆租賃該地之契約書等文件趕抵現 場,並遞交印有服務單位及職稱之名片與村長游溪泉、清潔隊稽查員許延明。嗣由許 延明表示未取得許可證而處理廢棄物,依法應告發處罰,郭員輕聲詢問「能否不罰」 ,游村長當場表示「不能不罰」,郭員仍自稱與桃園縣環保局尤局長暨大園鄉長、秘 書等人均為好友,明天會去找他們講,次(十八)日上午郭員果然前往大園鄉公所向 祕書袁清泉(係郭員同母異父之兄)再圖關說,經袁清泉洽詢許延明,嗣由清潔隊長 答復以「罰單已開出」方作罷。核郭員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 ,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郭瀚隆係申辯人同學,在大園鄉○○村○街溪旁租一私有地,擬填土整平,於八十 六年六月十七日,將土地租約、地籍圖等相關資料交付申辯人,囑託代向鄉公所查詢 如何申請許可,因鄉公所秘書袁清泉為申辯人同母異父兄長,故不便拒絕,不料當天 晚間,鄉公所技工許延明、村長游溪泉會同派出所警員至該地取締郭瀚隆傾倒垃圾, 郭某即以電話請申辯人將有關租約等資料送至現場給取締人員查閱,申辯人既非為關 說而前往現場,亦絕無關說情事。 郭某遭取締後心急,促申辯人速往鄉公所代為洽詢,乃於次日上午至鄉公所向胞兄 袁秘書詢問申請手續,胞兄告以填土整地,鄉公所無權核准,宜逕洽縣政府,當時雖 亦詢及郭某遭取締事件應受何額度之罰鍰,但絕無關說情事。 本案全係地方派系鬥爭及許、游二人欲圖私利不遂,乃發布不實消息,利用新聞媒 體進行打擊所致,懇請明察。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勤務中心主任,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晚 上十一時許,因其友人郭瀚隆在桃園縣大園鄉○○村○街溪橋邊空地任意傾倒垃圾時 ,被該村村長游溪泉及大園鄉公所清潔隊稽查員許延明,會同埔心警察派出所警員當 場查獲取締,郭員受郭瀚隆電話囑託,攜帶郭瀚隆租用該地之契約書、地籍圖等相關 文件,趕抵現場表示關切,並遞交印有服務單位及職銜之名片與村長游溪泉、清潔隊 稽查員許延明,許員告知未取得許可證而任意傾倒廢棄物,依法應告發處罰,郭員竟 進行關說,輕聲詢問「能否不罰」,游村長立即回應「不能不罰」。郭員仍自稱與桃 園縣環保局尤局長及大園鄉長、秘書等人均為好友,明天會去找他們講,次(十八) 日上午,郭員果然前往大園鄉公所向祕書袁清泉(係郭員同母異父之兄)再圖關說, 經袁清泉向清潔隊稽查員許延明洽詢,嗣由該隊隊長告以「罰單已開出」方作罷。上 開事實,業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被付懲戒人甲○○凟職圖利案件中查明屬實 ,並根據證人游溪泉、許延明、袁清泉等之證詞,認定郭員明知郭瀚隆於緊臨溪水之 大片土地上傾倒垃圾不加制止,卻仍一再關說,雖因本件取締任意傾倒垃圾案並非其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其所為與圖利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但其行為應係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之規定。經核此項論斷與證人游溪泉、許延明、袁清泉等三人在該署偵查中所供 述之情節尚屬相符,有該署八十六年桃檢銘黃他字第四一○號致桃園縣警察局函暨上 開證人之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資按證。被付懲戒人諉稱係受友人郭瀚隆之委託向大園 鄉公所代為查詢如何申請准許傾倒廢棄物之手續,當郭瀚隆被取締傾倒垃圾時,乃係 受託攜帶有關租地契約等文件前往現場,供取締人員查核,並無任何關說行為等語, 均係飾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聲請傳詢證人郭瀚隆、袁清泉,本會認為已無必要, 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甚為明確,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 :::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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