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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01/23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7年度再審字第803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三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原任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因 涉及以電話關說刑案並教唆偽造刑事案件證據為他人脫罪,經監察院彈劾,本會審議 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先後十四次提出再審議,經本會就 其再審議理由依法詳加斟酌,均駁回其再審議之聲請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原因聲 請再審議,雖又增列無關乎其再審議之聲請影印近日剪報資料等件,仍難認其聲請為 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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