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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01/16

違法

懲戒法院 87年度鑑字第8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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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三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部分不受理。 理 由 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定有明文。查被付懲戒人甲○○原任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稽查,涉嫌收受賄款,經財政 部移送本會審議。茲查該被付懲戒人業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死亡,有台中市北屯區戶 政事務所函送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其懲戒案件,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部分之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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